[發(fā)明專利]機動化的可折疊小型摩托車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980120144.8 | 申請日: | 2009-03-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046457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5-04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R·H·斯勒伊特;C·W·范登布拉恩德;S·J·H·威爾金森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C10風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15/00 | 分類號: | B62K15/00;B62K11/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wù)所 11038 | 代理人: | 朱德強 |
| 地址: | 荷蘭***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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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機動 可折疊 小型 摩托車 | ||
技術(shù)領(lǐng)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機動化的可折疊小型摩托車,所述機動化的可折疊小型摩托車具有框架、連接到框架的至少前輪和后輪、由框架支撐的座椅、用于前輪的轉(zhuǎn)向裝置和馬達,所述馬達優(yōu)選地是電動馬達,所述馬達通過變速器驅(qū)動后輪,所述框架具有至少前框架部件和后框架部件,所述前框架部件和后框架部件可運動地連接到基本豎直的轉(zhuǎn)動軸以使框架部件在延伸的使用位置和折疊的休止位置之間運動。
背景技術(shù)
現(xiàn)今,尤其道路上高峰時間的交通每年都是較嚴重的問題。因此,促進公共交通以減輕道路上的交通問題。公共交通的缺點在于,公共交通不是許多人考慮的最便利的門到門的交通。因此,促進綜合交通工具,其中通過個人交通工具覆蓋一部分距離,而通過諸如火車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進主要距離。如果從起點或最后目的地到火車站的距離較短,則可折疊自行車是能夠以便利的方式實施綜合交通的交通工具。對于較遠的距離,自行車旅程在整個行程中太累或者占用太長的時間。機動化的自行車是一種進步,但是市場上還不能買到較好的機動化的可折疊自行車。
另一方面,尤其對于年輕人來說,機動化的小型摩托車是流行的交通工具,并且如果可以開發(fā)出這樣的機動化的小型摩托車,則是有利的,即,所述機動化的小型摩托車能以緊湊的方式折疊,以便在公共交通期間或者在最后目的地處容易收藏起來。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能以緊湊的方式折疊的機動化的可折疊小型摩托車。
為了該目的,根據(jù)本發(fā)明的小型摩托車的特征在于,轉(zhuǎn)向裝置與座椅和/或前框架部件與后框架部件相對于彼此和轉(zhuǎn)動軸成形成使得當框架部件處于折疊的休止位置中時這些部件沿著小型摩托車的橫向方向至少部分地嵌套。
由于該嵌套,小型摩托車相對于自行車的主要缺點,即小型摩托車的寬度,被消減。如果以有效的方式實施嵌套,則已折疊的小型摩托車的總寬度僅稍大于處于使用位置中的小型摩托車的寬度。這樣不但通過使小型摩托車的長度減半,而且通過將小型摩托車的寬度保持在可接受的界限內(nèi),而使得小型摩托車在其折疊位置中非常緊湊。
在權(quán)利要求2中限定用于幫助自行車折疊在折疊位置中或者用于使自行車能夠緊湊嵌套在折疊位置中的有利方式。
權(quán)利要求3的實施例允許當小型摩托車處于其折疊位置中時小型摩托車用作座椅。如果使用者必須等待例如火車的公共交通工具時,這是非常有利的。使用者繼而已經(jīng)使小型摩托車折疊以進入火車,但是在該位置中他/她可以在等待時間期間將小型摩托車用作座椅。座椅的形狀能夠提供舒適的落座位置,所述舒適的落座位置不能通過自行車鞍座得到。
權(quán)利要求4的特征幫助折疊,這是因為包含有前輪的轉(zhuǎn)向裝置和前框架部件作為一單元,以便僅必須折疊兩個剛性部件并且在折疊過程中不必注意到轉(zhuǎn)向裝置的位置。如果可以通過手柄桿向下運動而鎖定轉(zhuǎn)向裝置,則這是有利的,這是因為在一個動作中組合兩個功能:沿著豎直方向減小小型摩托車的尺寸和鎖定轉(zhuǎn)向裝置。
權(quán)利要求5的特征使使用者能夠在地面上滾動已折疊的小型摩托車,這當然比承載攜帶較重的小型摩托車顯著更加舒適。如果被驅(qū)動的后輪的變速器沒有飛輪離合器,所述飛輪離合器當沒有與馬達接合時允許后輪自由地向前轉(zhuǎn)動和向后轉(zhuǎn)動,則權(quán)利要求5的可替代的特征仍然使小型摩托車能夠在傾斜的位置中滾動。然后,在向前傾斜的位置中,僅前輪接觸地面并且當然該前輪自由地轉(zhuǎn)動,所述前輪稍微超過后輪突出或者稍微在后輪下方突出。手柄桿之間的把柄使使用者能夠使小型摩托車進入并且保持在該向前傾斜的位置中。
在輪軸在輪的折疊位置中對準的情況下,權(quán)利要求6提供用于通過相對于彼此鎖定輪軸而將框架部件鎖定在折疊位置中的非常有利的方式。通過軸而不是通過輪的該鎖定使得前輪和后輪能夠使用完全相同的輪,這簡化了生產(chǎn)并且減少了庫存部件的數(shù)量。
權(quán)利要求7的特征允許在沒有在后輪上使用非常大的鏈輪或者類似物的情況下使用非常高的傳動比。這樣減少了上述某一傳動比的總重量,三個傳動輪和兩個環(huán)狀的傳動元件的總重量將低于兩個傳動輪和單個環(huán)狀的傳動元件的總重量。
權(quán)利要求8的特征使輪能夠在折疊位置中彼此定位得非常靠近,而同時在潮濕的條件下在小型摩托車的使用期間擋泥板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9的實施例的目的是為用于致動轉(zhuǎn)動軸的鎖定的致動構(gòu)件提供安全位置。該定位防止致動構(gòu)件意外致動,而同時當小型摩托車折疊時容易定位以致動鎖定,這是因為允許用手穩(wěn)固地握緊后框架部件并且用同一只手致動致動構(gòu)件。另一只手可以用于握緊前框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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