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鏡面成像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920220662.4 | 申請日: | 2009-10-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773555U | 公開(公告)日: | 2011-03-23 |
| 發明(設計)人: | 林建藩;謝秉恒;李權潤;簡清陽;溫中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9F19/16 | 分類號: | G09F19/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偉智信專利商標代理事務所 11325 | 代理人: | 張岱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北***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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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成像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鏡面成像裝置。?
背景技術
普通住所的休息室、浴室、化妝間等為了美觀,在框板內都設有全反射的鏡子,為了使客人或使用者欣賞廣告或影片都須另外設有顯示影像的顯像裝置,如電視、LED等的屏幕,以播放影像畫面,由于現有的反射鏡子結構,無法將顯像裝置隱藏或產生全邊式的全平面畫面,更無法將全反射鏡子作運用變化,甚至會將框板破壞,從而給使用者造成相當困擾。?
實用新型內容
為解決現有的反射鏡無法隱藏顯像裝置并產生全邊式全平面畫面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鏡面成像裝置,包括:?
一透光玻璃;?
一半反射鏡膜,該半反射鏡膜鄰設于玻璃一側;?
一暗色調框板,該框板設于半反射鏡膜內側,且框板上設有至少一顯像孔;?
至少一顯像裝置,對應設于該框板的顯像孔上,顯像裝置表面設有選擇性顯現于半反射鏡膜的播放影像的畫面。?
本實用新型中,可讓隱藏的顯像裝置啟動出現其播放影像畫面,該影像穿透并以全邊式的全平面畫面顯示于半反射鏡膜,進而呈現于玻璃前端的觀眾的視線范圍內,從而克服了現有的反射鏡無法隱藏顯像裝置并產生全邊式全平面畫面的問題。?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立體分解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立體組合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立體組合剖面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另一實施例組合剖面圖。?
具體實施例
下面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做詳細描述。其中,本申請文件中的說明書附圖僅為示意及輔助說明之用,未必為本實用新型實施后的真實比例及精準配置,故不應以附圖中的比例與配置關系來局限本實用新型在實際實施上的權利范圍。?
請參看圖1、圖2及圖3,本實用新型的鏡面成像裝置包括一玻璃1、一半反射鏡膜2、一框板3及至少一顯像裝置4。?
上述的玻璃1由可透光材質構成,并設置于該裝置的最外層;?
上述的半反射鏡膜2鄰設于玻璃1的內側,該半反射鏡膜2可為選擇性呈現為鏡面;?
上述的框板3設于半反射鏡膜2的內側,并呈暗色調色,本實施例為黑色,以使半反射鏡膜2呈現為鏡面,而將外界光線作反射,又該框板3上適當位置另設有至少一顯像孔31,該顯像孔可為一鏤空的通孔;?
上述的顯像裝置4可設于前述的框板3上,該顯像裝置4對應設于框板3的顯像孔31,該顯像裝置4表面設有供選擇性顯現于半擇射鏡膜2的播放影像畫面41。?
本實用新型組合的第一實施例是將半反射鏡膜2設于玻璃1的內側,該半反射鏡膜2可為鍍膜成型于玻璃1的一側或貼設于玻璃1的一側表面,同時該半反射鏡膜2與表面呈暗色調(黑色)的框板3結合,而框板3的顯像孔31再對應設有顯像裝置4。由于本實用新型的顯像裝置4可為LCD、CRT、PROJECTOR、LED或背投影裝置,當位于半反射鏡膜2后方的顯像裝置4未產生播放影像畫面41時(即未啟動發生亮光時),該半反射鏡膜2受到表面為黑色框板3的影響而呈現全鏡面;而當顯像裝置4啟動產生播放影像亮光的畫面41時,即會使該部分的鏡面消失成為播放影像畫面41,透過可透光的玻璃1而由其外側視得播放的影像;該方案可使用于各種處所及產品上,如家用的廚房、浴室、化妝鏡或眼鏡行(選配),化妝品使用后(彩妝效果),或當有人接近時,提供警告等。?
上述玻璃1上還可以進一步設有觸控面板單元5,該觸控面板單元5可采用類似投影式或直接以圖像ICON或以未接觸感應方式控制,以供使用者觸控以使顯像裝置4作用,并可用于將顯像裝置4與框板3作全平面(無邊式、無縫隙)的組合,節省大量成本。?
如圖4所示,與上述實施例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將半反射鏡膜2移至玻璃1的外側。?
上述實施例中,該鏡面成像裝置可讓隱藏的顯像裝置4啟動出現其播放影像畫面,該影像穿透并以全邊式的全平面畫面顯示于半反射鏡膜,進而呈現于玻璃前端的觀眾的視線范圍內,從而克服了現有的反射鏡無法隱藏顯像裝置并產生全邊式全平面畫面的問題。?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鏡面成像裝置,可讓原本呈鏡面的玻璃1呈現影像的畫面41,并可達全平面無邊或無縫隙的組合,從而使該產品更具進步性和實用性,更貼近人民的生活。?
以上,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所界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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