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照明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304633.0 | 申請日: | 2009-07-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963318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2-02 |
| 發明(設計)人: | 賴志銘 | 申請(專利權)人: | 富士邁半導體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沛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9/03 | 分類號: | F21S9/03;F21V5/00;F21V17/00;F21V19/00;F21V7/10;F21V7/09;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01600 上海市松江區***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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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照明 裝置 | ||
1.一種照明裝置,其包括:
一個光源,該光源包括至少一個發光元件以及一個光學元件,該發光元件發出的光線經過該光學元件偏折向該光源的兩側并沿路面的延伸方向出射,且經由該光學元件出射的光線在該光源的兩側分布具有非對稱的形式;
一個電力儲存裝置,其與該至少一個發光元件電性連接;
一個太陽能電池,其與該電力儲存裝置電性連接,用于將太陽光直接轉化為電能并將電能儲存在該電力儲存裝置中;
一個透光封裝體,該光源及該太陽能電池包覆在該透光封裝體中。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從該光源的一側出射的光線與路面延伸方向的夾角大于等于20度或小于等于+20度,而從該光源的另一側出射的光線與路面延伸方向的夾角大于等于10度或小于等于+10度。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從該光源的一側出射的光線與路面延伸方向的夾角大于等于30度或小于等于+30度,而從該光源的另一側出射的光線與路面延伸方向的夾角大于等于15度或小于等于+15度。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透光封裝體具有截頂圓錐形輪廓,其具有一頂面及一環繞該頂面的側面,該光源位于該透光封裝體的底部,該太陽能電池與該光源相對地設置在該透光封裝體的頂部且鄰近于該透光封裝體的頂面。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透光封裝體具有一圓頂結構,該太陽能電池位于該圓頂結構的底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光學元件包括漏斗狀頂面及兩個不同高度的垂直側壁,該頂面為全反射面,該發光元件設置在該光學元件底部的幾何中心處且與該頂面相對。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光學元件包括漏斗狀頂面及具有兩個不同高度的側面,該頂面為一個具有多個不同斜率平面的曲面,該發光二極管設置在該光學元件底部的幾何中心處且與該頂面相對,該頂面用以對入射至其上的光線進行全反射,該側面為一平滑曲面。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光學元件包括一底部及頂部,該底部中央位置具有一用于收容該發光元件的凹陷,該底部的外表面為一平滑曲面,該頂部包括漏斗狀圓錐形頂面及兩個不同高度的垂直側壁,該圓錐形頂面為全反射面。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光學元件進一步包括一個反射層,且該光學元件具有漏斗狀頂面及圍繞該頂面的側壁,該反射層設置在該漏斗狀頂面上。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光源進一步包括一個基板,該光源設置在該基板上,該發光元件與該基板電性連接,該光源、該太陽能電池及該基板均包覆在該透光封裝體中。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光學元件包括一個與發光元件相對的出光面,該出光面上設有多個微結構,該多個微結構可以使光均勻的分布于出光面。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微結構為鋸齒形條狀凸起,且每個微結構包括一個第一平面以及一個與第一平面相連接的第二平面,該第一平面與第二平面成銳角。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光學元件包括一個內表面,該內表面為反射面,該反射面為圓滑的凸曲面,也可為平面,該反射面用于反射光源發出的光線并使其延路面一側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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