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在蓄電池維修時防止變配電所直流系統失電的方法及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195540.9 | 申請日: | 2009-09-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024998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4-20 |
| 發明(設計)人: | 戴春怡;朱立輝;吳劍敏;陳能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市電力公司超高壓輸變電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M10/42 | 分類號: | H01M10/42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三和萬國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31230 | 代理人: | 蔡海淳 |
| 地址: | 200063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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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蓄電池 維修 防止 配電 直流 系統 方法 裝置 | ||
1.一種在蓄電池維修時防止變配電所直流系統失電的方法,包括依次串接的待更換蓄電池和與其相鄰的蓄電池,其特征是:
A、在與待更換蓄電池相鄰的蓄電池的正/負電極之間,并接一蓄電池續流器;
B、借助蓄電池續流器的電回路連接,在待更換蓄電池和其相鄰蓄電池的正/負電極之間構建一直流旁通回路;
C、在蓄電池續流器并接入線路期間,變配電所直流系統蓄電池組的充電電流或放電電流,在待更換蓄電池處經過蓄電池續流器流通;
D、在蓄電池續流器的電回路連接建立期間,對待更換蓄電池、其與相鄰蓄電池之間的電極連接排或緊固螺絲進行更換/維修工作;
E、待上述更換/維修工作結束后,解除蓄電池續流器與蓄電池組回路的電連接關系,變配電所直流系統蓄電池組的充電電流或放電電流恢復原流通回路。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變配電所直流系統失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待更換蓄電池和其相鄰蓄電池的正/負電極為待更換蓄電池的負極和其相鄰蓄電池的正極;或者,為與待更換蓄電池相鄰蓄電池的負極和待更換蓄電池的正極;或者,為與待換蓄電池負極連接的上相鄰蓄電池的負極和與待換蓄電池正極連接的下相鄰蓄電池的正極。
3.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變配電所直流系統失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對所述蓄電池進行更換/維修工作期間,其蓄電池續流器回路承擔傳導變配電所直流系統蓄電池組的充電電流或放電電流的作用,保證在進行所述更換/維修工作期間蓄電池組電回路的連續性。
4.一種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變配電所直流系統失電的蓄電池續流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蓄電池續流器包括電流指示電路、放電保障電路、限流電路和穩壓電路;
其所述的電流指示電路串接在放電保障電路與蓄電池電極的連接回路中;
所述的放電保障電路經電流指示電路并接在待更換蓄電池和其相鄰蓄電池的正/負電極之間;
所述的穩壓電路經電流指示電路并接在待更換蓄電池和其相鄰蓄電池的正/負電極之間;
所述的限流電路串接在穩壓電路與蓄電池電極的連接回路中。
5.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蓄電池續流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電流指示電路為直流電流表。
6.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蓄電池續流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放電保障電路為大功率二極管,其正極端與所述相鄰蓄電池的正極端連接,其負極端經電流指示電路與待換蓄電池的負極端連接。
7.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蓄電池續流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限流電路為限流電阻,其一端經電流指示電路與待換蓄電池的負極端連接,另一端與穩壓電路的一端連接。
8.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蓄電池續流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穩壓電路包括第一穩壓二極管、第二穩壓二極管、切換開關和三極管;其中,兩穩壓二極管的負極端經限流電路、電流指示電路與待換蓄電池的負極端連接;兩穩壓二極管的正極端經切換開關與三極管的基極端連接;三極管的發射極端與放電保障電路中大功率二極管的正極端連接,三極管的集電極端與兩穩壓二極管的負極端連接。
9.按照權利要求8所述的蓄電池續流器,其特征是所述切換開關的固定連接端與三極管的基極端連接;其第一切換端與第一穩壓二極管的正極端連接,其第二切換端與第二穩壓二極管的正極端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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