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和電子會議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0810135785.8 | 申請日: | 2008-07-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344905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1-14 |
| 發明(設計)人: | 福島直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夏普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F21/00 | 分類號: | G06F2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呂曉章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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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子 會議 服務器 裝置 會議系統 | ||
1.一種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包括:
訪問權限級別設置部分,其為電子會議中的每個參與者設置在訪問電子會議上使用的電子數據時的訪問權限級別;
保密性級別設置部分,其設置在電子會議上使用的每份電子數據的保密性級別;以及
訪問管理部分,其基于在訪問權限級別和保密性級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管理對電子數據訪問的許可和拒絕,其中
在電子會議上,參與者對電子數據的訪問根據對該參與者設置的訪問權限級別而被限制。
2.一種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包括:
訪問權限級別設置部分,其為電子會議中的每個參與者設置在訪問電子會議上使用的電子數據時的訪問權限級別;
保密性級別設置部分,其對在電子會議上使用的每份電子數據設置保密性級別和需要/不需要電子數據收回;以及
訪問管理部分,其基于在訪問權限級別和保密性級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管理對電子數據訪問的許可和拒絕,其中
在電子會議上,參與者對電子數據的訪問根據對該參與者設置的訪問權限級別而被限制,并且其中
在電子會議結束后,對電子數據的訪問根據如為電子數據設置的是否需要返回該電子數據而被限制。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還包括:
參與者登記部分,其登記電子會議中的參與者;以及
參與者認證部分,其基于意欲參與電子會議的人員向參與者登記部分登記的存在/不存在,認證該人員的參與資格,其中
每當召開電子會議時,僅其參與資格被認證的人員被允許訪問電子數據。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其中
當沒有向參與者登記部分登記的人員試圖訪問電子數據時,如果訪問權限級別設置部分設置該人員的訪問權限級別,則該人員被允許訪問根據設置的訪問權限級別而被限制訪問的電子數據。
5.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其中
訪問管理部分對電子會議中的每個參與者生成文件夾,作為僅由該參與者可訪問的文件夾,并且將根據對該參與者設置的訪問權限級別而被限制訪問的電子數據復制到該文件夾。
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其中
訪問管理部分僅在電子會議期間允許訪問電子數據。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其中
訪問管理部分對電子會議中的每個參與者生成文件夾,作為僅由該參與者可訪問的文件夾,將根據對該參與者設置的訪問權限級別而被限制訪問的電子數據復制到該文件夾,并且在電子會議結束后,刪除文件夾中的電子數據中的、被設置為需要返回的一份電子數據。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其中
訪問管理部分在電子會議完全結束后禁止對文件夾的訪問。
9.一種電子會議系統,包括:
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以及
經由網絡連接到該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的電子會議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將輸入的電子會議中參與者的個人信息傳輸到電子會議服務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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