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自動變速器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085337.1 | 申請日: | 2008-03-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70808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9-24 |
| 發明(設計)人: | 河口高輝;新祖良秀 | 申請(專利權)人: | 加特可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16H61/00 | 分類號: | F16H61/00;F16H61/12;F16H59/48;F16H59/70;F16H59/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王景剛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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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自動變速器 | ||
1、一種自動變速器,其具有行星齒輪和多個摩擦元件,通過基于聯接指令切換所述多個摩擦元件的聯接狀態或釋放狀態來實現指令變速級,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動變速器具備:
檢測車輛的減速度的減速度檢測機構;
檢測所述自動變速器的實際傳動比的傳動比檢測機構;
聯鎖判斷機構,用以判斷是否發生了聯鎖,該聯鎖為:所述指令變速級中、所述多個摩擦元件中未被輸出聯接指令的一個以上的摩擦元件成為聯接狀態的情況,
所述聯鎖判斷機構在所述自動變速器非變速時,基于所述車輛的減速度、及所述指令變速級與所述實際傳動比的關系來判斷是否發生了聯鎖。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變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聯鎖判斷機構在所述車輛的減速度為規定減速度以上的狀態持續第一規定時間、并且所述實際傳動比相對于指令變速級的傳動比在規定范圍外的狀態持續第二規定時間時,判斷為發生了聯鎖。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動變速器,其特征在于,還具有:
第一自我保護控制機構,在由所述聯鎖判斷機構判斷為產生了聯鎖時,所述第一自我保護控制機構通過對所述多個摩擦元件中的一個以上摩擦元件執行指令而使所述車輛的減速度為低于所述規定減速度的狀態;
第二自我保護控制機構,在所述車輛的減速度低于規定減速度、且所述實際傳動比相對于指令變速級的傳動比處于規定范圍外的狀態持續第三規定時間時,對所述多個摩擦元件中的一個以上摩擦元件執行與所述第一自我保護控制機構不同的指令。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變速器,其特征在于,還具備檢測有無駕駛者進行的制動器操作的制動器操作檢測機構,
所述聯鎖判斷機構在所述自動變速器的非變速時即未進行所述制動器操作時,判斷是否發生了聯鎖,在所述制動器操作檢測機構異常時、或不能夠判斷正常還是異常時,不進行所述制動器操作,而判斷是否發生了聯鎖。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變速器,其特征在于,還具備
檢測所述自動變速器的輸出軸轉速的第一轉速檢測機構;
檢測所述車輛的所述輸出軸以外的旋轉部件的轉速的第二轉速檢測機構,
所述減速度檢測機構基于所述第一轉速檢測機構及所述第二轉速檢測機構的檢測值運算所述車輛的減速度,在所述第二轉速檢測機構異常時,只基于所述第一轉速檢測機構的檢測值來運算車輛的減速度。
6、一種自動變速器的聯鎖判斷方法,該自動變速器具有行星齒輪和多個摩擦元件,通過基于聯接指令切換所述多個摩擦元件的聯接狀態或釋放狀態來實現指令變速級,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檢測車輛的減速度為規定減速度以上;
在檢測到所述車輛的減速度為規定減速度以上之后,繼續進行檢測,直至經過第一規定時間;
在自經過所述第一規定時間減去第二規定時間的時刻開始、到經過第二規定時間期間,判斷所述自動變速器的實際傳動比相對于指令變速級的傳動比是否在規定范圍外;
在判斷為所述自動變速器的實際傳動比相對于指令變速級的傳動比在規定范圍外時,判斷發生了聯鎖。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動變速器的聯鎖判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在判斷為產生了聯鎖時,對所述多個摩擦元件中的一個以上摩擦元件執行第一指令,以使所述車輛的減速度為低于所述規定減速度的狀態;
在沒有檢測到所述車輛的減速度為所述規定減速度以上、而判斷為所述實際傳動比相對于指令變速級的傳動比在規定范圍外時,對所述多個摩擦元件中的一個以上摩擦元件執行與所述第一指令不同的第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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