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不動產信托的不動產交易系統及其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810006523.1 | 申請日: | 2008-0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464987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6-24 |
| 發明(設計)人: | 尹鎬遠 | 申請(專利權)人: | 尹儇進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G06Q5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霍育棟;鄭 霞 |
| 地址: | 韓國慶***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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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不動產 信托 交易系統 及其 方法 | ||
1.一種不動產交易系統,其用于通過連接在網絡上的交易人終端來交易委托的不動產的產權,所述系統包括:
信托管理服務器,其用于根據預先確定的信托條件來管理所述委托的不動產的產權權利;
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其用于給所述信托管理服務器提供關于所述委托的不動產的產權權利的信息和關于所述交易人終端所請求出售的產權權利的信息以及當前的價格,在從所述交易人終端收到購買請求時,根據所述預先確定的信托條件基于期望的產權權利百分數和買方信息來確定交易允許的產權、使用財產的權利以及收益分配比,并向所述信托管理服務器提供由交易引起的所述產權權利的變更;以及
價格提供服務器,其用于向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提供所述委托的不動產的價格信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預先確定的信托條件包括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的百分數、所述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和用于投資的產權權利之間的紅利率、所述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的買方的條件、所述用于投資的產權權利的買方的條件、出售時間條件以及紅利條件。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的百分數是51%,所述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的買方的條件是所述買方屬于具有對不動產的購買優先權的一組人,以及所述出售時間條件是所述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在一段預先確定的時間內被禁止出售。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預先確定的信托條件被最大產權銷售、紅利分配、產權權利持有者間的協定、以及服務政策的變化中的至少一個改變。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包括:
產權信息提供器,其用于提供關于所述不動產的產權權利的信息連同當前的價格和紅利率;
交易處理器,其用于在收到購買請求時比較買方信息與信托條件以確定是否允許所述買方購買所述不動產,并在確定允許所述買方購買所述不動產時處理合同或交易;
權利關系處理器,其用于根據來自所述交易處理器的結果來產生關于權利關系變更的信息以提供給所述買方和所述信托管理服務器;以及
成本處理器,其用于根據來自所述交易處理器的結果來支付所述不動產的價格和交易成本,并分開付清構成所述成本的稅和費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進一步包括:
信托處理器,其用于將不動產委托給所述信托管理服務器或從所述信托管理服務器登記所述不動產的產權信息;
權利變更更新器,其用于與所述信托管理服務器交換關于所述產權權利變更的信息;
價格信息管理器,其用于將由交易成功產生的產權價格信息反饋回所述價格提供服務器。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將由交易成功產生的不動產價格信息反饋回所述價格提供服務器,所述價格提供服務器用反饋的所述價格信息更新現有的價格。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登記所述產權權利和由所述賣方指定的銷售價格,提供該信息連同價格信息和紅利信息,并使用合同后交易、即時交易和競標中的至少一個來執行產權權利銷售。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當時間限制過去后或當目標利潤率達到時,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提供來自資本收益的紅利,其中產生使用財產的權利的產權權利的紅利率比用于投資的產權權利的紅利率小。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不動產交易管理服務器包括權利變更通告器,所述權利變更通告器用于在所述產權權利發生變更時,通過電子郵件、短消息、語音消息或多媒體消息中的至少一個向產權權利持有者通知權利變更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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