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消聲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720072258.8 | 申請日: | 2007-07-0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078258Y | 公開(公告)日: | 2008-06-25 |
| 發明(設計)人: | 胡著平;王忠金;章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恒錦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1N7/08 | 分類號: | F01N7/08 |
| 代理公司: | 上海新天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澤純 |
| 地址: | 201822上海***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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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消聲器 | ||
1.一種消聲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筒狀的外殼(109),該外殼(109)側壁上設有一排煙管(101),該排煙管(101)連通外殼(109)的內外兩側,該外殼(109)內靠近排煙管(101)的出口設有一平行于外殼(109)進氣端的帶孔板(102),所述帶孔板(102)上均布有多個小孔,所述的帶孔板(102)與外殼(109)的出氣端之間設有平行于所述帶孔板(102)的第一隔板(104)和第二隔板(105),多個均布的長細管(1031)分別穿過所述的第一隔板(104)和第二隔板(105),多個均布的短細管(1032)穿透于所述的第二隔板(105),一個排煙筒(106)貫穿于所述的第二隔板(105)和外殼(109)連通于所述外殼(109)外部,所述的第一隔板(104)和第二隔板(105)上均設有圓孔。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殼(109)為的橫截面或為圓形、或為橢圓形、或為矩形、或為六邊形。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殼(109)內側鋪設有一層消聲棉(108)。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隔板(104)上圓孔的直徑大于所述第二隔板(105)上圓孔的直徑。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殼(109)內的排煙筒(106)上設有透氣孔(107)。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煙管(101)位于內殼(109)內的部分為一喇叭口。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消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喇叭口的開口朝向所述的帶孔板(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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