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新型安全警示燈架無效
| 申請號: | 200720051457.0 | 申請日: | 2007-05-1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053580Y | 公開(公告)日: | 2008-04-30 |
| 發明(設計)人: | 劉永來 | 申請(專利權)人: | 劉永來 |
| 主分類號: | F21L4/00 | 分類號: | F21L4/00;F21V21/14;F21V17/00;E01F9/016 |
| 代理公司: | 江門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譚志強 |
| 地址: | 529000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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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新型 安全 警示 燈架 | ||
1.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包括警示燈筒(1),警示燈筒(1)內設有電池倉(2)和燈筒發光體(3),警示燈筒(1)的中下部連接有三只活動警示支腳(5)和一橫向警示板(10),橫向警示板(10)用于安裝在相鄰的活動警示支腳(5)的下部,活動警示支腳(5)的內側安裝有輔助支撐條(8),輔助支撐條(8)的前連接端可連接至警示燈筒(1)的中下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三只活動警示支腳(5)和橫向警示板(10)內均設有發光燈(50)、(100),該發光燈(50)、(100)與電池倉(2)電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在輔助支撐條(8)上設有電導線(25),輔助支撐條(8)的前端設有導電觸頭(80),電導線(25)的一端連接導電觸頭(80),該導電觸頭(80)可與設置在警示燈筒(1)上的電池倉外供電線路電連接,電導線(25)的另一端連接活動警示支腳(5)、橫向警示板(10)內的發光燈(50)、(100)。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活動警示支腳(5)的下部靠邊位置上開設有扣孔(55),在橫向警示板(10)的兩端設有與扣孔(55)對應的扣接柱(105),橫向警示板(10)通過扣接柱(105)與活動警示支腳(5)的扣孔(55)扣合,連接在相鄰的活動警示支腳(5)之間,扣孔(55)內設有導電觸片與活動警示支腳(5)內的電導線連接,扣接柱(105)上設有導電觸頭與橫向警示板(10)內的電導線連接,扣接柱(105)與扣孔(55)之間可扣合并且可使導電觸片與導電觸頭之間電接通。
4.根據權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在警示燈筒(1)上有三條滑槽(4),每條滑槽(4)上安裝有一只活動警示支腳(5),活動警示支腳(5)通過滑塊(6)連接在滑槽(4)上,活動警示支腳(5)的前端與滑塊(6)樞轉連接,在警示燈筒(1)的中部位置上設有與活動警示支腳(5)連接端對應的支腳定位機構(7),在警示燈筒(1)的中下部位置上設有與輔助支撐條(8)前連接端對應的支撐條限位機構(9)。
5.根據權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相鄰活動警示支腳(5)的線路通過與兩者連接的橫向警示板(10)的線路構成電回路。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燈筒(1)的外殼顏色為黃色,活動警示支腳(5)和橫向警示板(10)的外殼顏色為紅色。
7.根據權利要求1或者6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警示支腳(5)和橫向警示板(10)上形成有反光面。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安全警示燈架,其特征在于:上述燈筒發光體(3)和發光燈(50)、(100)的電源開關設置在電池倉(2)下端的尾蓋(20)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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