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工藝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065309.9 | 申請日: | 2007-04-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77625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5-14 |
| 發明(設計)人: | 任杰;相宏偉;曹立仁;孫予罕;李永旺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科合成油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0G65/12 | 分類號: | C10G65/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信慧永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薛俊英;王維玉 |
| 地址: | 030006山西省太原市高新*** | 國省代碼: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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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合成 加氫 處理 工藝 | ||
1.一種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1)將費-托合成油進行加氫處理,生成精制產物;其中所述的加氫處理包括至少通過兩段催化劑床層;反應入口溫度為130~250℃;
(2)使步驟(1)精制產物進入第一分餾系統,分離得到石腦油、柴油及尾油I;
(3)任選的使步驟(2)所得到的尾油I在加氫裂化催化劑作用下進行加氫裂化;和
(4)使步驟(3)所得到的加氫裂化產物進入第二分餾系統,分離后得到石腦油、柴油和尾油II。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步驟(1)所述的費-托合成油是費-托合成過程中得到的液相產物中的粗石腦油餾分、粗柴油餾分、粗石腦油與粗柴油混合餾分,或費-托合成全餾分油;以及其中步驟(2)得到的尾油I是全部循環到裂化反應器,或部分循環到裂化反應器。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加氫處理的反應入口溫度為150~210℃;以及步驟(2)和步驟(4)中所述的分餾系統中產品石腦油與產品柴油的切割點為120~260℃,產品柴油與尾油的切割點為330~385℃。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步驟(1)中所述的加氫處理條件為:氫分壓為3~20MPa,液相物料通過每個催化劑床層的體積空速為0.1~20h-1,氫油體積比為100~2000;優選的,其中步驟(1)所述的加氫處理條件為:氫分壓為5~15MPa,液相物料通過每個催化劑床層的體積空速為0.2~10h-1,氫油體積比為300~1500。
5.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所述步驟(3)的加氫裂化操作條件如下:氫分壓為3~20MPa,溫度為300~450℃,液時體積空速為0.1~20h-1,氫油體積比為300~3000;優選的,其中所述加氫裂化的操作條件如下:氫分壓為5~15MPa,溫度為320~430℃,液時體積空速為0.2~10h-1,氫油體積比為400~2000。
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步驟(1)所述的至少兩段加氫處理催化劑床層中至少有一段是高活性加氫處理催化劑床層,其余的是常規的加氫處理催化劑床層。
7.如權利要求6所述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所述常規的加氫處理催化劑以氧化鋁或含硅氧化鋁為載體,以VIB和/或VIII族非貴金屬為活性組分,以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所述非貴金屬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以氧化態計為1%~50%,優選10%~40%;該催化劑中還可含有磷、氟、鈦、鋯、硼中的一種或幾種元素作為助劑;更優選的,其中所述的加氫處理催化劑是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生產的3936催化劑、3996催化劑、FF-16催化劑、FF-26催化劑、481-3催化劑、FDS-4A催化劑、FDS-4催化劑、FH-5催化劑、FH-5A催化劑或FH-98催化劑。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所述的高活性加氫處理催化劑是以VIB族和/或VIII族非貴金屬為活性組分,以氧化鋁或含硅氧化鋁為載體,以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所述非貴金屬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以氧化態計為50%~95%,優選60%~85%;更優選的,其中所述的高活性加氫處理催化劑是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生產的FH-FS催化劑。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所述的高活性加氫處理催化劑是以氧化鋁或含硅氧化鋁為載體,以VIB族和/或VIII族貴金屬為活性組分,其中以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所述貴金屬的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以元素單質計為0.1%~3%;,其中所述的貴金屬優選是鈀和/或鉑;更優選的,所述的高活性加氫處理催化劑是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生產的HDO-18催化劑。
10.如權利要求1-3任意一項所述費-托合成油的加氫處理方法,其中所述的加氫裂化催化劑是同時含有酸性中心和加氫活性中心的加氫裂化催化劑;優選的,其中所述的加氫裂化催化劑是以分子篩、無定形硅鋁或粘土中的一種或多種為載體,以VIB和/或VIII族金屬為加氫活性中心;在以VIB和/或VIII族非貴金屬為活性中心時,以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作為活性中心的非貴金屬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以氧化態計為1%~50%,優選10%~40%;在以VIB和/或VIII族貴金屬為活性中心時,以催化劑的總重量為基準,作為活性中心的貴金屬的在催化劑中的重量含量以元素單質計為0.1%~3%;其中所述的分子篩為Y分子篩、β分子篩、SAPO分子篩、ZSM分子篩或NU-10分子篩中的一種或多種;更優選的,其中所述的加氫催化劑是由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生產的3901催化劑、3974催化劑、3976催化劑、3955催化劑,FC-12催化劑、FC-14催化劑、FC-16催化劑、FC-20催化劑、FC-22催化劑、FC-24催化劑、FC-26催化劑、FC-28催化劑、ZHC-02催化劑或3911催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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