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電梯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680006073.5 | 申請日: | 2006-03-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28380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20 |
| 發(fā)明(設計)人: | 柴田益誠;上田隆美;高橋理;岡本健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6B1/32 | 分類號: | B66B1/3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黃綸偉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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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裝置 | ||
1.一種電梯裝置,其特征在于,該電梯裝置具有:
轎廂;
使上述轎廂的行進停止的制動器裝置;以及
控制上述制動器裝置的制動器控制裝置,
上述制動器控制裝置具有:在檢測出異常時使得上述制動器裝置動作,以使上述轎廂緊急停止的第1制動器控制部;以及當在上述第1制動器控制部的緊急制動動作時上述轎廂的減速度大于等于規(guī)定值時,降低上述制動器裝置的制動力的第2制動器控制部,
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與上述第1制動器控制部獨立地來控制上述制動器裝置。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特征在于,
當上述轎廂的速度大于等于第1閾值時,使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有效,
當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為有效時,如果上述轎廂的速度變?yōu)樾∮谏鲜龅?閾值的第2閾值,則使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無效。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特征在于,當上述轎廂到達終端樓層附近時使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無效。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第1制動器控制部的緊急制動動作時,當從上述轎廂的減速度大于等于規(guī)定值時起經(jīng)過了規(guī)定時間后,使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無效。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具有分別獨立地監(jiān)視上述轎廂的減速度的第1和第2減速度監(jiān)視部,僅在由上述第1和第2減速度監(jiān)視部雙方檢測出的減速度大于等于規(guī)定值時,降低上述制動器裝置的制動力。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制動器裝置具有產(chǎn)生用于解除制動力的電磁力的制動器釋放線圈,
上述第2制動器控制部具有限流電阻,該限流電阻與上述制動器釋放線圈串聯(lián)連接,用于限制流過上述制動器釋放線圈的電流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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