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混合動力車輛和混合動力車輛的控制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680003724.5 | 申請日: | 2006-0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11404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1-23 |
| 發明(設計)人: | 阿部哲也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L7/20 | 分類號: | B60L7/2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馬江立;吳鵬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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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混合 動力 車輛 控制 方法 | ||
1.一種混和動力車輛,它包括:
可獨立于所述混和動力車輛的行駛狀態而轉動的內燃機;
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的轉動阻力調節結構;
為電動起動所述內燃機而被驅動的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
可充電和放電的蓄電裝置;
行駛用電動機,該行駛用電動機具有發電能力,并經由電力傳遞向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和所述蓄電裝置中的至少一方輸入行駛用動力和從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和所述蓄電裝置中的至少一方輸出行駛用動力;和
加速器制動器釋放狀態控制裝置,當在加速器和制動器均釋放而要求制動力的時候所述蓄電裝置處于不可充電狀態時,所述加速器制動器釋放狀態控制裝置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根據制動力要求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控制所述行駛用電動機,以便以與所述制動力要求相當的制動力驅動所述混和動力車輛;以及控制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以消耗由所述行駛用電動機產生的再生電力。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調節節氣門開度,以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
3.根據權利要求1和2中任一項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調節進氣排氣定時,以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當在要求制動力的時候所述蓄電裝置處于不可充電狀態時,所述加速器制動器釋放狀態控制裝置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隨著所述制動力要求的增大而增大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混和動力車輛還包括:
檔位設定裝置,該檔位設定裝置響應于駕駛員的操作,在所述加速器和所述制動器釋放時要求多個不同制動力水平的多個可用檔位中選擇和設定一個檔位,
其中,當在要求制動力的時候所述蓄電裝置處于不可充電狀態時,所述加速器制動器釋放狀態控制裝置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基于所選擇的檔位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加速器制動器釋放狀態控制裝置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響應于所述多個可用檔位中要求較高制動力水平的檔位的選擇和設定,增大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混和動力車輛還包括:
檔位設定裝置,該檔位設定裝置響應于駕駛員的操作,在多個可用檔位中選擇和設定一個檔位,所述多個可用檔位包括:要求作為在所述加速器和所述制動器均釋放時的制動力要求的第一制動力的驅動檔位,和要求作為在所述加速器和所述制動器均釋放時的制動力要求的大于所述第一制動力的第二制動力的制動檔位,
其中,當在要求制動力的時候所述蓄電裝置處于不可充電狀態時,所述加速器制動器釋放狀態控制裝置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響應于選擇和設定所述驅動檔位作為所選擇的檔位,將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調節到第一轉動阻力;并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響應于選擇和設定所述制動檔位作為所選擇的檔位,將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調節到高于所述第一轉動阻力的第二轉動阻力。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直接利用所述內燃機的輸出動力的一部分驅動所述混和動力車輛。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混和動力車輛還包括:
三軸式動力輸入輸出裝置,該三軸式動力輸入輸出裝置與三根軸連接,并基于從所述三根軸中任何兩根軸輸入的動力和向所述三根軸中任何?兩根軸輸出的動力,自動從剩余一根軸輸入動力和向剩余一根軸輸出動力,其中,所述三根軸是所述內燃機的輸出軸、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的轉動軸和與所述混合動力車輛的車軸相連的驅動軸。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混和動力車輛,其中,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為雙轉子電動機,該雙轉子電動機具有與所述內燃機的輸出軸相連的第一轉子和與連接到所述混和動力車輛的車軸的驅動軸相連并通過電磁作用相對于所述第一轉子轉動的第二轉子。
11.一種混和動力車輛的控制方法,該混合動力車輛包括:可獨立于所述混和動力車輛的行駛狀態而轉動的內燃機;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的轉動阻力調節結構;為電動起動所述內燃機而被驅動的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可充電和放電的蓄電裝置;以及行駛用電動機,該行駛用電動機具有發電能力,并經由電力傳遞向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和所述蓄電裝置中的至少一方輸入行駛用動力和從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和所述蓄電裝置中的至少一方輸出行駛用動力,
當在加速器和制動器均釋放而要求制動力的時候所述蓄電裝置處于不可充電狀態時,所述控制方法控制所述轉動阻力調節結構,以根據制動力要求調節所述內燃機的轉動阻力;控制所述行駛用電動機,以便以與所述制動力要求相當的制動力驅動所述混和動力車輛;以及控制所述內燃機起動用電動機,以消耗由所述行駛用電動機產生的再生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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