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內燃機停機期間禁止加速踏板信號的控制有效
| 申請號: | 200580042493.4 | 申請日: | 2005-11-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076660A | 公開(公告)日: | 2007-11-21 |
| 發明(設計)人: | 山田一美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02D41/04 | 分類號: | F02D41/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東方億思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柳春雷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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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內燃機 停機 期間 禁止 加速 踏板 信號 控制 | ||
1.一種內燃機的控制設備,所述內燃機具有對應于加速踏板(95)的操作而改變的輸出,所述控制設備包括:
控制裝置(80),用于在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使所述加速踏板(95)的操作無效,并控制節氣門的開度,將所述內燃機(20)的進氣量調節為非零的預定值,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即使在點火開關(110)關閉之后,也執行點火控制和噴射控制并使所述內燃機(20)運行規定時段。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禁止對加速器下壓程度信號的接收,所述加速器下壓程度信號對應于所述加速踏板(95)的操作量而改變。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將加速器下壓程度信號的值設定為最小值,所述加速器下壓程度信號對應于所述加速踏板(95)的操作量而改變。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將調節所述內燃機(20)的進氣量的節氣門(90)的開度設定為恒定值。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進行控制以將所述節氣門(90)的開度設定為所述點火開關(110)關閉時的狀態。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進行控制以將所述節氣門(90)的開度設定為所述內燃機(20)的怠速時的狀態。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進行控制以將供應至所述內燃機(20)的燃料的噴射量設定為恒定值。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設備,其中,
所述控制裝置(80)在所述停機控制的執行期間停止供應至所述內燃機(20)的燃料的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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