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安裝在機身上的基于LED的飛機防撞燈有效
| 申請號: | 200580029892.7 | 申請日: | 2005-07-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33283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27 |
| 發明(設計)人: | N·F·馬奇;J·M·辛杰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8/10 | 分類號: | F21S8/10;F21W101/06;B64D47/0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盧江;魏軍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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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安裝 機身 基于 led 飛機 防撞燈 | ||
相關申請的交叉引用
該非臨時申請根據35U.S.C.§119(e)要求2004年7月6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No.60/585,529的優先權,因此該美國臨時申請的全部內容被引入作為參考。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飛機防撞燈,并且更特別地,涉及使用發光二極管(LED)的飛機防撞燈。
背景技術
已有的防撞燈采用氙閃光管技術。然而,使用LED的防撞燈是有利的,因為與基于氙的系統比較而言,它們的壽命更長,功耗更低,并且重量減輕(因為不需要獨立的電源)。
而且,在基于氙的防撞燈中,提供可見的和隱藏的(紅外線)能力通常導致包裝尺寸增長。這種雙模式能力導致尺寸增大,因為紅外線(IR)源不能被安裝在與氙閃光管相同的殼體內。
FAR的要求
聯邦航空條例(FAR)對防撞燈系統的最小有效亮度的要求在圖6A和6B中示出。FAR的光度要求關于垂直軸旋轉對稱。因而,對于飛機的水平面以上/以下的給定的垂直角來說,繞所述垂直軸的每個水平角所要求的最小亮度是相同的。如圖6A所示,在垂直角為0度時,對于整個360度的水平范圍(即,沿水平面的任何地方)來說,有效燈亮度必須為400有效燭光(ECP)。下面的表1包括FAR(在本申請的申請日)所規定的最小有效亮度,如圖6B中所示。
表1
應當指出,閃光特征是由FAR為防撞燈系統規定的。(特別地,FAR的規定設定所述系統的最小和最大有效閃光頻率)。因而,防撞燈的有效亮度必須利用作為時間的函數的燈的瞬時亮度和閃光持續時間來確定。
例如,(在下面如Eq.1所提供的)Blondel-Rey方程可被用于確定閃光燈與具有穩定狀態輸出的燈相比而言的有效的等效亮度。根據Blondel-Rey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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