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汽車管理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02106983.2 | 申請日: | 2002-03-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375798A | 公開(公告)日: | 2002-10-23 |
| 發明(設計)人: | 山岸潤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唯紅;山岸潤一 |
| 主分類號: | G06K17/00 | 分類號: | G06K17/00;G06K9/00;B42D15/10;G07F7/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熊志誠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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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汽車 管理 系統 | ||
1、一種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由在汽車側的汽車側移動體通信終端接收信號以控制汽車動作的動作控制機構,和通過移動體通信網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所述信號的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構成。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和汽車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具有近距離無線通信機構,該近距離無線通信機構也可接收和傳送所述信號。
3、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具有輸入生態信息的生態信息輸入部,所述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或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通過所述輸入的生態信息進行操作者的認證,所述動作控制機構根據所述操作者的認證進行所述的控制。
4、按照權利要求3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態信息為指紋信息。
5、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具有可存取所述汽車的狀況信息等的汽車側信息的網絡(Web)功能,所述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可獲取所述汽車側信息并具有顯示。
6、按照權利要求3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具有可存取所述汽車的狀況信息等的汽車側信息的網絡(Web)功能,所述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可獲取所述汽車側信息并具有顯示。
7、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具有可存取所述汽車的狀況信息等的汽車側信息的網絡(Web)功能,所述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可獲取所述汽車側信息并具有顯示。
8、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側信息為所述汽車的開動信息。
9、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側信息為所述汽車的開動信息。
10、按照權利要求7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側信息為所述汽車的開動信息。
11、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除登錄所述汽車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主要的使用者操作的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外,也將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作為對象加以登錄,由所述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的信號基于所述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傳送的所述信號才成為有效。
12、按照權利要求3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除登錄所述汽車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主要的使用者操作的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外,也將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作為對象加以登錄,由所述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的信號基于所述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傳送的所述信號才成為有效。
13、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除登錄所述汽車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主要的使用者操作的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外,也將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作為對象加以登錄,由所述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的信號基于所述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傳送的所述信號才成為有效。
14、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除登錄所述汽車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主要的使用者操作的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外,也將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作為對象加以登錄,由所述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的信號基于所述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傳送的所述信號才成為有效。
15、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除登錄所述汽車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主要的使用者操作的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外,也將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作為對象加以登錄,由所述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的信號基于所述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傳送的所述信號才成為有效。
16、按照權利要求7所述的汽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控制機構除登錄所述汽車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主要的使用者操作的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外,也將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作為對象加以登錄,由所述副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向所述動作控制機構傳送的信號基于所述主操作側移動體通信終端傳送的所述信號才成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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