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轍叉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00810947.8 | 申請日: | 2000-05-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367854A | 公開(公告)日: | 2002-09-04 |
| 發(fā)明(設計)人: | S·貝尼諾夫斯基;A·凱斯;S·施梅德爾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BWG股份有限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1B7/00 | 分類號: | E01B7/00;E01B7/1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蘇娟,趙辛 |
| 地址: | 德國布***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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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轍叉 | ||
1.用于鐵路道岔和岔道的轍叉區(qū)(10,12),包括:一個轍叉尖(14,24),以及在該轍叉尖兩側延伸的翼軌(16,18)和行駛道軌(20,22),它們各自的基本走向(38,40)與一條主軌道或副軌道(26,28)對準,
其特征在于:
至少其中一條行駛道軌(20,22)在轍叉尖(24,30)的范圍內(nèi)從其基本走向(38,40)如此偏移,使得駛過主軌道或副軌道(26,28)的軌道車輛以它的輪架軸或轉(zhuǎn)向架軸經(jīng)受一種與轍叉尖偏離的運動調(diào)制。
2.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行駛道軌(20,22)在轍叉尖(14,24)的范圍內(nèi)如此地偏離于它的基本走向(38,40),使得輪架軸或轉(zhuǎn)向架軸以它的法線平行于或基本上平行于被車輪駛過的主軌道及副軌道(26,28)的縱軸線延伸。
3.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行駛道軌(20,22)的走向變化(34,36)是這樣設計的,使得駛過該行駛道軌的輪子支撐在一個其半徑為r1的回轉(zhuǎn)圓周上,該圓周小于在轍叉尖(14,24)上滾動的輪子所支撐的半徑為r2的回轉(zhuǎn)圓周。
4.按權利要求3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半徑r1與r2之比大致是r1∶r2≈0.91∶1至r1∶r2≈0.98∶1。
5.按以上權利要求中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在轍叉尖(14,24)范圍中,行駛道軌(20,22)相對其通過輪子的相關輪子著軌點所形成的接觸線(52)有一個偏離于轍叉尖的彎的走向。
6.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行駛道軌(20,22)相對其行駛面而言在轍叉尖(14,24)范圍內(nèi)與基本走向(38,40)中的行駛道軌相比,更大地傾向于轍叉尖(14,24)。
7.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在走向變化(34,36)的范圍中,行駛道軌(20,22)以它的行駛面相對于在其基本走向范圍中的行駛道軌而言,以傾向于轍叉尖(14,24)一個角α而伸展,其中特別是1.5°<α<5°,最好是α≈3°。
8.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主軌道(26)的行駛道軌(20)的走向變化(34)按在轍叉尖(14,24)之前的距離Xh開始,其中,15000毫米<Xh<5000毫米。
9.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副軌道(28)的行駛道軌(20)的走向變化(34)按在轍叉尖(14,24)之前的距離Xn開始,其中,20000毫米<Xn<5000毫米。
10.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主軌道(26)的行駛道軌(20)的走向變化(38)按離轍叉尖(14,24)的距離Yh結束,其中,18000毫米<Yh<8000毫米。
11.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副軌道(28)的行駛道軌(20)的走向變化(38)按離轍叉尖(14,24)的距離Yn結束,其中,23000毫米<Yn<8000毫米。
12.按以上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項所述的轍叉區(qū),
其特征在于:
主軌道(26)的行駛道軌(20)的最大基本走向變化垂直于主軌道(26)為Zh,其中5毫米<Zh<3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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