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99803406.1 | 申請日: | 1999-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291949A | 公開(公告)日: | 2001-04-18 |
| 發明(設計)人: | 寺田潤史;山本聰 | 申請(專利權)人: | 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L11/18 | 分類號: | B60L11/18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黃依文 |
| 地址: | 日本靜岡***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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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車輛 用電 系統 | ||
1.一種能求出充電式電池在循環使用時的當前的電池實際容量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具有:進行上述充電式電池的恢復放電的放電手段;控制上述放電手段、以使由該放電手段進行的恢復放電由包含呈脈沖波形部分的放電電流來實施的放電控制手段;根據包含由上述脈沖波形電流進行恢復時放電容量的放電容量來求出上述充電式電池的實際容量的實際容量監測手段。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實際容量監測手段根據行駛引起的行駛時放電容量和上述恢復時放電容量之和,求出上述充電式電池的實際容量。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由呈脈沖波形的部分和呈恒定電流的部分組成的放電電流實施上述恢復放電。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放電控制手段控制上述放電手段,使上述由放電手段進行的恢復放電分成兩個階段,其第1階段的放電以比第2階段的放電電流值要高的脈沖波形電流實施,第2階段的放電以恒定電流實施,上述實際容量監測手段根據上述第1階段放電結束時為止的放電容量,求出上述實際容量。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上述放電控制手段控制上述放電手段,使上述第1階段放電中的平均放電容量(功率)與上述第2階段放電中的放電容量(功率)基本相等。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上述放電控制手段在電池電壓達到規定電壓時,從上述第1階段放電切換成第2階段放電。
7.根據權利要求4至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上述實際容量監測手段在上次充電中途不停地進行到結束的情況下,以及在從電池初期或上次恢復放電起的充放電循環在規定次數以內的情況下,進行上述電池實際容量的監測。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車輛用電源系統,其特征在于,設有將使上述放電手段執行恢復放電的要進行恢復信號輸入上述放電控制手段的外部開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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