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燈光信號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88100325 | 申請日: | 1988-01-19 |
| 公開(公告)號: | CN88100325A | 公開(公告)日: | 1988-10-05 |
| 發明(設計)人: | 埃夫金尼·費多里奇·雷謝金 | 申請(專利權)人: | 汽車電子;汽車拖拉機電器裝置科研生產聯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Q1/00 | 分類號: | F21Q1/00;F21Q3/02;F21M3/08;F21V7/0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 | 代理人: | 劉建國 |
| 地址: | 蘇聯***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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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燈光 信號 裝置 | ||
1、一種燈光信號裝置,包括帶反射鏡(2)的平行光管、位于平行光管的焦點(F)處的光源(1)以及光的吸收體(3),其特征為:吸收體(3)的表面部分至少與平行光管的匯聚光線有一傾角,同時,反射鏡(2)和吸收體(3)彼此這樣配置,即任意一條與射到反射鏡(2)上的匯聚光束(5)的方向相反的匯聚光束(4)都會射到吸收體(3)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反射鏡(2)作成凹形的鏡子,同時,鏡子和吸收體(3)構成的表面從對著裝置發光口(SS′)的一側包圍著光源(1)。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凹形的鏡子被裝置的發光口(SS′)和平面(VV′)所截,平面(VV′)與平行光管的軸(OO′)相交于其焦點(F)的前面,交角(α)的大小是任意的,同時,與平面(VV′)鄰接的鏡子的部分至少有呈拋物面狀的、與平行光管共焦點的截面,而平面(VV′)到焦點(F)的距離(υ)由下式決定:
υ≥g·Sinξ
式中υ-焦點(F)與平面(VV′)之間的距離;
g-從焦點(F)到鏡子表面和吸收體(3)的表面的分割線的最大距離;
ξ-裝置的有效發散角。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平面(VV′)橫著切斷裝置的發光口(SS′),同時吸收體(3)的前面部分向反射鏡面的方向凹陷,而且從發光口(SS′)一側蓋著吸收體(3)的內表面。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鏡子由單個的幾部分吸收體(3)構成,吸收體(3)的表面由裝置的發光口(SS′)和子午面(15)所限定。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反射鏡(2)被作成位于平行光管焦平面后面的凹形的鏡子,而吸收體(3)由兩個單獨的部分-外側部分(19)和內側部分(20)構成。外側部分(19)的形狀呈被截斷的圓錐表面,該圓錐表面與反射鏡(2)的前邊緣相接,并以不大于有效發散角(ξ)的角度延伸到裝置的發光口(SS′);內側部分(20)的形狀呈玻璃杯狀,它從裝置的發光口(SS′)一側包圍著光源(1)。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平行光管的出射口被保護玻璃-濾光片(6)蓋住,保護玻璃的表面是由一段拋物線(21)繞裝置的軸(OO′)旋轉而成的,同時拋物線(21)的軸(AB)沿著吸收體(3)圓錐部分(19)的母線,而拋物線(21)的焦點(A)和極點(B)分別位于圓錐形吸收體(19)的前邊緣和后邊緣。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反射鏡(2)由透明材料制成,其表面具有全內反射作用,同時吸收體(3)的表面從對著裝置的發光口(SS′)一側包圍著光源(1)和反射表面。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反射鏡(2)被作成反射折射環(23)的形狀,每一個環都有呈三棱鏡狀的剖面,包括入射折射棱面(24)、匯聚光束的全內反射棱面(25)和出射折射棱面(26),同時環(23)位于平行光管的焦平面的前面,且具有這樣的剖面,即從每一個環(23)的反射表面上的徑向相對的兩個點匯聚的幾何光線,與該剖面的交角(ω)小于全內反射角。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燈光信號裝置,其特征為:反射折射環(23)被作成拋物面狀的承壓層,同時每一個環(23)的反射表面同它的入射棱面(24)和出射棱面(26)構成的角(ν)由下式計算:
λ=45°-arc tg (1-Sinλ)/(2-Cosφ)
式中φ-平行光管的軸和射到該環(23)上的匯聚光線(5)之間的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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