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煙味釋放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87103178 | 申請日: | 1987-04-27 |
| 公開(公告)號: | CN87103178A | 公開(公告)日: | 1987-11-18 |
| 發明(設計)人: | 安德魯·杰克遜·森薩鮑;亨利·托馬斯·賴工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R·J·雷諾茲煙草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4D1/00 | 分類號: | A24D1/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事務所 | 代理人: | 盧紀萍 |
| 地址: | 美國北卡***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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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煙味 釋放 裝置 | ||
本發明涉及一種氣味釋放裝置,特別涉及一種借助于煙霧擴散氣味的氣味釋放裝置,煙霧是將液體通過機械分散進入流動的氣流而產生的。
盡管諸如香煙之類的吸煙制品作為受歡迎的消費品仍被保留,但各種新型的煙味釋放裝置業已被提出。例如,在由雷娜(Rainer)等人提出的美國專利第4,079,742號中,煙葉代用品可以從各種加工和未加工過的植物中獲得。但是,諸如由纖維素材料變換而成的各種類型的煙葉代用品被認為作為一種煙葉代用品來說并不完全令人滿意。
在放熱基礎上形成的許多產生煙霧的吸煙制品業已被提出。例如,在美國專利第2,907,686號中,西格爾(Siegel)提出了一種香煙代用品,該代用品包括一活性炭燃料源和一增香劑。增香劑由可燃的燃料源攜帶并由此產生熱的氣體。此外,在美國專利第3,258,015號和3,356,094號中,埃利斯(Ellis)等人業已提出了環繞含有尼古丁源的管子放置精切過的煙葉的燃料源的吸煙制品。而且,諸如經過氣味處理的碳纖維之類的香煙填充物的代用品被揭示在貝內特(Bennett)的美國專利第3,738,374號、博伊德(Boyd)的美國專利第3,943,941號、博伊德(Boyd)的美國專利第4,044,777號,黑萊茲曼(Ehretsmann)等人的美國專利第4,286,604號、哈威科(Hardwick)等人的美國專利第4,326,544號和英國專利第1,431,045號上。更近一些,在美國專利第4,340,072號上,博爾特(Bolt)等人提出了一包括一帶有中心空氣通道的燃料桿體和一容納呈微粒膠囊狀的煙霧成形劑的嘴銜端腔的吸煙制品。另一類型的吸煙制品被揭示在摩西(Moses)的美國專利第3,515,417號上。
不需加熱而能產生煙或霧的眾多氣味釋放裝置或模擬吸煙裝置也已被提出。例如,燭心型裝置被揭示在博登(Boden)的美國專利第4,083,372號和哈伯(Haber)的美國專利第4,429,703號上。帶有壓縮材料的裝置被揭示在雅各布斯(Jacobs)的美國專利第4,393,884號上。一種對位置非常靈敏的煙霧發生器被揭示在穆雷(Murai)的美國專利第2,764,154號上。福克曼(Folkman)的美國專利第2,445,476號揭示了一種帶有柔韌質管狀體的裝置,管狀體能容納一用香精油浸透的透氣填充物,同時塞子安置在管的每一末端。
產生煙霧的吸煙制品還未通過任何真正的商品驗收,此類吸煙制品缺乏市場,被認為是由于各種因素,包括煙霧形成不足、味覺差、由于煙霧成形劑和/或增香劑的熱下降而造成的失味、實際上存在的熱解產品和側流煙霧、外觀的不美等。
另外,業已被提出的無熱氣味釋放裝置似乎并不適于使用,氣味的形成會經常變化,并且常常需要使用吸附劑和/或精心密封以便于防止合成氣味在使用前逸出裝置。
鑒于已有技術的缺陷,現非常希望提供一基本呈現普通的香煙外形的氣味釋放制品,該制品不需加熱而能釋放煙霧。
本發明涉及一種氣味釋放制品,具有:
a)一提供氣流通道的外容器;
b)一配置在外容器內并能容納液體的內容器,內容器帶有一具有用于輸出液體的輸出區域的釋放裝置;
c)一設置在釋放裝置的輸出區域附近的氣流加速裝置;和
d)一嘴銜端區;
其中釋放裝置的輸出部和氣流加速裝置以一定關系安排,這樣,導致氣流通過外容器的抽吸在毗鄰釋放裝置的輸出部產生了一相對于容納在內容器內液體所遇到的壓力來說的壓降。該壓降足以將液體吸離釋放裝置的輸出區域并使其向氣流中擴散,在嘴銜端區域形成煙霧。
正如這里所使用的,名詞“煙霧”指出了一在一氣相中的液體微粒的懸浮。
在實施中,使用者利用與一普通香煙制作一樣的制品,在其中產生氣流,氣流從進氣端開始、通過外容器、并流向其輸出末端。在通過氣流加速裝置后,氣流加速,在釋放裝置的噴嘴型末端附近最終所獲得的高速氣流產生了在其輸出端的、相對于在內容器內液體所受的壓力來說的壓降。所產生的壓降導致液滴離開內容器流過釋放裝置并流向釋放裝置的輸出末端。液滴被散布到氣流中成為一離開釋放裝置的煙霧,并且煙霧通過制品的輸出端放出,經嘴銜部輸出給使用者。
在產品從開始使用到用完的有效壽命內,氣味釋放制品可以提供相當大量的煙霧而不需燃燒諸如煙葉之類的物質。特別有意義的事實是本發明的制品可以被使用而不需燃燒任何物質。另外,制品僅在使用者使用時才釋放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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