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活性碳纖維對含酚廢水的處理無效
| 申請號: | 85104016 | 申請日: | 1985-05-22 |
| 公開(公告)號: | CN85104016A | 公開(公告)日: | 1986-11-19 |
| 發明(設計)人: | 曾漢民;叢廣民;劉益群;周英;湯麗鴛;徐小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山大學 |
| 主分類號: | C02F1/28 | 分類號: | C02F1/28;C01B31/08;B01J20/34 |
| 代理公司: | 中山大學專利事務所 | 代理人: | 林燦志,張競清 |
| 地址: | 廣東省廣州***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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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活性 碳纖維 廢水 處理 | ||
1、一種用吸附劑處理含酚廢水的方法,其特征是所用吸附劑是活性碳纖維,該吸附劑使用后可作再生處理反復使用。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用活性碳纖維處理含酚廢水的過程必須在中性或酸性條件下進行。
3、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再生處理,其特征是把要再生的活性碳纖維用丙酮抽提2至5小時,經水洗,然后在250℃至300℃下烘干。
4、按照權利要求3所述再生處理,其特征是烘干時的最佳溫度為270℃。
5、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再生處理,其特征是把要再生的活性碳纖維放在加熱爐中,在氮氣保護下升溫至300-1000℃。
6、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再生處理,其特征是當被再生的活性碳纖維所吸附的酚主要為苯酚時,加熱溫度以300-800℃為宜,當被再生的活性碳纖維所吸附的酚除苯酚外還有其他一些縮合物(如苯酚-甲醛縮合物)時,則應加熱至1000℃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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