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在審
| 申請號: | 202210064660.0 | 申請日: | 2022-0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4396068A | 公開(公告)日: | 2022-04-26 |
| 發明(設計)人: | 顏小鋒;艾萬民;鄒利明;連長江;楊思謀;王寶周;譚芳玉;蔡維龍;梁福慶;李興旺;徐來;庹建紅;陳飛;謝志成;曾春飛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省重工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2D27/14 | 分類號: | E02D27/14 |
| 代理公司: | 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周修文 |
| 地址: | 510700 廣東省廣州市黃***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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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既有 隧道 上承臺 結構 | ||
1.一種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包括:
承臺,所述承臺間隔設置在既有隧道上方,所述承臺用于承載塔樓;
第一樁柱,所述第一樁柱間隔設置在所述既有隧道的一側,所述第一樁柱到所述既有隧道的外壁的最短距離不小于2m,所述第一樁柱連接在所述承臺的一端部上,所述第一樁柱用于設置在所述塔樓的剪力墻下方;及
第二樁柱,所述第二樁柱用于間隔設置在所述既有隧道背向所述第一樁柱的另一側,所述第二樁柱到所述既有隧道的外壁的最短距離不小于2m,所述第二樁柱連接在所述承臺遠離所述第一樁柱的另一端部上,所述第一樁柱的直徑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樁柱的直徑。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樁柱的中心軸線和所述塔樓的剪力墻的重心在所述既有隧道長度方向上的間隔距離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樁柱直徑的0.5倍。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樁柱的數量為至少兩個,至少兩個所述第一樁柱設置在所述既有隧道的一側,且沿所述既有隧道的長度方向設置,相鄰兩個所述第一樁柱間隔設置,每一所述第一樁柱到所述既有隧道的外壁的最短距離不小于2m,且其中至少一個所述第一樁柱用于設置在所述塔樓的剪力墻下方。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相鄰兩個所述第一樁柱的中心軸線間隔距離范圍為所述第一樁柱直徑的2.5倍至3倍。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既有隧道的數量為兩個,兩個所述既有隧道間隔設置,所述第二樁柱位于兩個所述既有隧道之間,且所述第二樁柱到其中任一所述既有隧道的外壁的最短距離均不小于2m,所述第一樁柱間隔設置在其中一所述既有隧道背向所述第二樁柱的一側。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樁柱的數量為至少兩個,至少兩個所述第二樁柱均位于兩個所述既有隧道之間,且沿所述既有隧道的長度方向設置,相鄰兩個所述第二樁柱間隔設置,每一所述第二樁柱到其中任一所述既有隧道的外壁的最短距離均不小于2m。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樁柱為C35混凝土樁柱;所述第一樁柱的配筋率為0.3%~0.6%;和/或
所述第二樁柱為C35混凝土樁柱;所述第二樁柱的配筋率為0.3%~0.6%。
8.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樁柱的直徑范圍為1.4m~1.8m;和/或
所述第二樁柱的直徑范圍為1m~1.5m。
9.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樁柱的底端和所述既有隧道的底端在重力方向上的距離大于或等于1m;和/或
所述第二樁柱遠離所述承臺的一端和所述既有隧道背向所述承臺的一側在重力方向上的距離大于或等于1m。
10.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既有隧道上承臺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臺的縱筋最小配筋率為0.25%~0.3%;所述承臺內的鋼筋之間的間距小于或等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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