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數字內容的交易方法和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2210004598.6 | 申請日: | 2022-01-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4266560A | 公開(公告)日: | 2022-04-01 |
| 發明(設計)人: | 楊龍運 | 申請(專利權)人: | 楊龍運 |
| 主分類號: | G06Q20/08 | 分類號: | G06Q20/08;G06Q30/02;G06Q30/06;G06F16/25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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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數字 內容 交易 方法 系統 | ||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數字內容的交易方法和系統,包括:當所有參與交易數字內容的買方所支付金額的總和未達到賣方所設定的總價時,新的買方與賣方進行交易;當所有參與交易數字內容的買方所支付金額的總和已達到賣方所設定的總價時,新的買方不再與最初的賣方交易,而是與最早參與交易且尚未與其后續買方交易過的買方交易。通過上述方法,實現了賣方數字內容的變現,同時又將買方的交易成本按照參與交易的先后順序進行了逐個返還,從而降低了買方獲取數字內容的成本。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信息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數字內容的交易方法和系統。
背景技術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人類社會每時每刻都在產生著大量的數字內容,包括文檔內容、圖片內容、音頻內容、視頻內容、軟件程序等等,這些數字內容能夠在不同層面上滿足人們的多種需求,這就為數字內容的有償交易提供了基礎。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數字內容可通過互聯網進行快速地交易和傳輸,從而方便了人們的生活。
與傳統物質形態的實物相比,以電子數據形態存在的數字內容可以非常容易地進行復制,這就使得兩者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物質形態的實物在進行交易時,賣方定義的是實物的總價,當完成交易以后,所交易的實物也就傳遞到了買方,而決定所述實物再次交易的交易權也就轉移到了買方,因此,當該物品再次進行交易時,賣方不再是最初的售賣者,而是當前承擔此物品交易成本進而擁有其交易權的買方。
數字內容作為產品進行交易時,往往不定義總價,而是以單價的形式進行交易,例如在百度文庫中按單價進行售賣的文檔,昵圖網中按單價售賣的圖片素材,網易云音樂中按單價售賣的音樂,愛奇藝中按單價售賣的視頻,AppStore中的按單價售賣的App等等。在這種交易方式中,賣方定義數字內容的單價后可以售賣給無限個買方,每個買方購買后,得到只是數字內容的拷貝件,而數字內容本身的交易權并沒有發生變化,后續的買方仍需與最初的賣方進行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數字內容的總價是沒有上限的,這就導致買方獲得數字內容的成本較高。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數字內容交易方法和系統,使得賣方將數字內容上架售賣前,需要定義數字內容的總價,當交易完成后,數字內容再次售賣的交易權也就轉移到了買方,后續的買方將不再與最初的賣方交易,而是與當前承擔此數字內容的交易成本進而擁有其交易權的買方交易。
盡管這樣可以解決數字內容的總價沒有上限的問題,但由于交易實際上變成了一次性交易,賣方也會因此大幅提升數字內容交易的價格,從而提升了數字內容交易的門檻,這樣就大大削弱了該交易方式的普遍性。為此,本發明同時進一步提出了對應的解決辦法,即是在賣方定義總價的同時,還需定義單個買方參與交易的“傳遞單價”,這就做的目的在于將數字內容的交易權按照總價和傳遞單價的比例分成了若干份,每個買方可通過傳遞單價與賣方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買方即可獲得賣方的數字內容,同時也占有了對應比例的交易權,此時,該數字內容的交易權由買方與賣方共同占有,新的買方仍需與賣方交易,并獲得對應的交易權,當所有買方支付的傳遞單價之和達到賣方預設的總價時,被交易的數字內容的交易權也就全部轉移到了所有支付傳遞單價的買方,后續的買方也就不再與最初賣方交易,而是同樣以傳遞單價的價格與當前占有交易權的買方按照其各自參與交易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交易,數字內容的交易權也隨著交易的進行在買方之中進行傳遞轉移。由于數字內容可以很輕松的進行全量復制,所有參與交易的各方均可得到數字內容的復制品,從而獲得數字內容帶來的價值。
一種數字內容的交易方法,包括:
數字內容在交易之前,賣方需設置數字內容的總價格以及允許單個買方參與交易的價格;
當接收到買方的交易請求時,判斷所有參與交易的買方所支付的交易金額的總和是否達到賣方預設的總價;
若未達到,將買方參與交易的參與記錄存儲到數據庫,參與記錄的內容包括:參與交易的時間和表示交易金額未返還的狀態標識,將買方支付的交易金額付款給賣方,將所述數字內容的數據包提供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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