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122308760.7 | 申請日: | 2021-09-18 |
| 公開(公告)號: | CN216119492U | 公開(公告)日: | 2022-03-22 |
| 發明(設計)人: | 李賢明;李賢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建德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9F15/02 | 分類號: | G09F15/02 |
| 代理公司: | 合肥上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34188 | 代理人: | 周超 |
| 地址: | 246500 安徽省安慶市宿***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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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廣告 藝術設計 作品 存放 展示 裝置 | ||
1.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包括支架(1)和與所述支架(1)活動連接的基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2)一側設有調節板(9),其中;
所述基板(2)內設有通槽(3),且所述基板(2)位于所述通槽(3)兩側設有滑軌(4),所述通槽(3)內設有螺紋桿(5),所述螺紋桿(5)的頂端和底端分別活動套設有連接環(6),所述連接環(6)與所述基板(2)固定連接,且所述螺紋桿(5)頂端設有調節把手(7);
所述調節板(9)上設有螺紋塊(8),且所述調節板(9)位于所述螺紋塊(8)兩側對稱設有滑塊(10),所述滑塊(10)活動套設于所述滑軌(4)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1)與所述基板(2)通過螺栓與螺母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2)至少為兩組,且所述基板(2)沿所述支架(1)對稱設置。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2)與所述調節板(9)分別為相互適配的L形結構。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紋桿(5)且位于所述連接環(6)之間套設有限位環(11),所述螺紋塊(8)位于所述限位環(11)之間。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環(6)兩側分別設有固定板(12),所述固定板(12)與所述基板(2)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軌(4)垂直對稱設置,且所述滑塊(10)滑動套設于所述滑軌(4)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廣告藝術設計作品存放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紋桿(5)垂直設置于所述通槽(3)內,且所述通槽(3)的垂直高度大于所述螺紋桿(5)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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