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集成實施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及制法在審
| 申請號: | 202111557909.3 | 申請日: | 2021-1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5431430A | 公開(公告)日: | 2022-12-06 |
| 發明(設計)人: | 唐禹豪;唐宏瑋;陳匯宏;胡嘉慶 | 申請(專利權)人: | 唐禹豪;陳匯宏;胡嘉慶 |
| 主分類號: | B29B9/06 | 分類號: | B29B9/06;B29B9/12;B29B17/02;B29B17/04;B29K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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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集成 實施 復合 再生 質粗粒 制法 | ||
1.基于集成實施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所述“集成”涉及產品背后的產業鏈協同后,能形成益于糧、棉、麻、油之保命大田秸稈,在以有機肥形態返回大田所遇阻的不經濟之玻璃穹頂被突破的大氛圍下,不但以“再生質粗粒”的新產品形態,突破了秸稈質木塑復合材在熱擠出時難以用泡貨物料直接進機的困難,同時又至少避免了秸稈泡貨的長距離運輸和木塑制品企業的泡貨原料的占地儲存及視覺污染,其具體的特征在于如下所述1-1至1-3,與1-4或/和1-5,再與1-6至1-7的組合:
1-1.所述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其中的“木”之原料的選材特征為如下所述①,或①與②至④的任一或多種的組合:
①.所述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其中的“木”為來源于糧、棉、麻、油之農作物秸稈,或秸稈中的一部分,所述的農作物至少包括如下所述的任一或多種的組合:
水稻、小米、小麥、大麥、燕麥、蕎麥、青稞、玉米、高粱、蠶豆、綠豆、赤豆,棉花,油菜、大豆、芝麻、蓖麻、葵花、油芍藥;
②.由如上①所述的“一部分”,為所述秸稈在空氣中自然干燥后含15%平衡水量之干基總重量的30%至50%之間;
③.由如上①所述的“一部分”,為所述秸稈僅經一次性過切段性破碎或粉碎機后,再由篩分機所獲的過3至不過28目篩孔范圍之秸稈中的不易粉碎的粗纖維;
④.由如上①所述的“一部分”,為所述秸稈僅經一次性過切段性破碎或粉碎機后,再由篩分機所獲的過150目篩孔之秸稈粉碎物中含土量較多的精細纖維粉;
1-2. 1-1項之①所述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其中的“木”為來源于糧、棉、麻、油之農作物秸稈中的一部分”,而所述“農作物秸稈”中被取剩后的另一部分,則必須是被制成有機肥,或動物飼料和有機肥,所述“動物飼料和有機肥”這其中也包含著先將“另一部分”都制飼料,再將飼料過肚后的糞便制成有機肥;且有機肥必須被回施用于糧、棉、麻、油之農作物秸稈之來源田,或所述的“被回施”“來源田”可采用:不計價的方式,由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生產者,經購買或/和委托加工或/和自制獲得的有機肥,與秸稈持有者實施易貨交換;
1-3.所述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其中的“塑”之原料的選材特征為如下所述廢塑料之任一或多種的組合:
廢紙再生所棄的雜廢塑膜渣,包括所述“雜廢塑膜渣”經水浮選所獲浮水含塑物或/和沉水含塑物;商品的塑膜質廢包裝袋、塑膜包裝袋生產中的切/沖邊料、廢復合塑膜材、廢鋁塑復合膜、廢農用塑膜;廢電線塑料皮、廢塑料包裝帶、廢塑料編織袋、廢/舊塑料鞋、廢塑料鋪地制品、廢塑料玩具、廢塑料桶、廢塑料瓶、廢塑料土工布、廢/舊塑料草坪、廢雜塑料建材、廢塑料管、廢塑料板、廢塑料文具、廢塑料箱/包、廢塑料雜件;廢PVC人造革、廢PU人造革;廢泡沫塑料、廢塑料瓶;
1-4.所述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其產品劑型至少可被設置呈甲/乙/丙/丁之第一組,或/和戊/己/更/辛/之第二組,或/和壬/癸之第三組,即可在第一至第三組中的甲至癸中任取一或多種以任意比的作攙兌聯用,就能方便地使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的下游之塑料粒子或制品中的“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5%至78%范圍,“塑”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2%至95%范圍,前述“‘塑’和軟化劑”中的兩者重量之比,即W廢塑料/W軟化劑=100/0~100∶
第一組:
甲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76%,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4%;
乙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35%,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65%;
丙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5%,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75%;
丁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5,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95%;
第二組:
戊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77%,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3%;
己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38%,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62%;
更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3%,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77%;
辛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10,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90%;
第三組:
壬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78%,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2%;
癸中包括“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15%,廢塑料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85%;
1-5.或在1-4項所述的“在第一至第三組中的甲至癸中任取一或多種攙兌聯用,控制了在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的下游塑料粒子或制品中的“木”總重量投料占比為5%至78%范圍,“塑”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為22%至95%范圍”內,1-4項所述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中的甲至癸的各投料組合中的“木”總重量投料占比,與“塑”和軟化劑總重量投料占比,皆可按市場客戶的定制來定;
1-6.所述的“木塑復合再生質粗粒”,其組成的物料按1-4項前述的“第一組”或/和“第二組”或/和“第三組”中的甲至癸各分組合配料投料,經粗粒造粒機處理后,得質地呈可被人手指/掌直接拉/扳/捏/撕/抓得碎的低強度粗粒,所述“低強度”,至少是抗拉強度≤3PMa的塑料之標樣試片;
1-7. 1-6項所述“粗粒造粒機”,具體是指具有連續式進/出料功能的飼料顆粒機、有機肥造粒機、生物質燃料顆粒機的任一種,或再在前述“顆粒機”/“造粒機”之后再串聯螺旋切粒中碎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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