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區塊鏈的數字倉單管理方法及裝置、電子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2111034176.5 | 申請日: | 2021-09-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850544A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28 |
| 發明(設計)人: | 吳艷艷;余宏亮 | 申請(專利權)人: | 普洛斯科技(重慶)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10/08 | 分類號: | G06Q10/08;G06Q40/04;G06F16/27;G06F21/6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思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415 | 代理人: | 林祥 |
| 地址: | 401121 重*** | 國省代碼: | 重慶;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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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區塊 數字 管理 方法 裝置 電子設備 | ||
1.一種基于區塊鏈的數字倉單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區塊鏈中存證有數字倉單,所述數字倉單為貨主方將貨物存儲到倉儲方并發起質押申請后生成的與所述貨物對應的資產憑證,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資金方在貨主方發起倉單質押申請后發送的第一調用交易;其中,所述第一調用交易包括所述貨主方質押申請生成的數字倉單質押貨物模塊;
響應于所述第一調用交易,調用發布于所述區塊鏈的智能合約中聲明的倉單驗真邏輯,生成數字倉單庫存數據模塊,并確定所述數字倉單的質押貨物與貨物庫存數據是否一致;
如果是,調用區塊鏈智能合約中聲明的管理邏輯,生成所述數字倉單對應貨物的貨權信息模塊,判斷質押貨物的所有權是否清晰;
如果是,進一步基于與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線下物聯網設備確定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質押貨物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是,調用智能合約中聲明的狀態修改邏輯,將所述區塊鏈中存證的所述數字倉單的貨物狀態修改為已質押狀態,以使得資金方在確定所述數字倉單中質押貨物被修改為已質押狀態時,將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貨物作為質押向所述貨主方發放融資。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確定所述數字倉單的質押貨物與貨物庫存數據是否一致,包括:
獲取倉儲方倉儲管理系統通過API接口上鏈存證的所述貨主方對應的貨物庫存數據;
獲取所述貨主方上鏈存證的向資金方進行質押申請的貨物信息;
將所述質押申請的貨物信息與所述貨物庫存數據進行驗真校驗,以確定所述數字倉單的質押貨物與貨物庫存數據是真實一致。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與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線下物聯網設備確定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貨物是否真實存在,包括:
確定所述區塊鏈中存證的與所述數字倉單對應倉儲空間位置,并將與所述倉儲空間位置關聯的線下物聯網設備的通信參數發送給所述資金方;以使所述資金方基于所述通信參數與所述線下物聯網設備建立連接,并在所述資金方基于所述線下物聯網設備傳輸的監控數據確定所述貨物是否位于所述倉儲方管理的倉儲空間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確定所述區塊鏈中存證有所述數字倉單時,獲取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貨物狀態,如果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貨物狀態為已質押,則向所述資金方返回所述數字倉單異常通知,以使所述資金方中止所述數字倉單對應的貨物質押。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接收倉儲方發送的第二調用交易;其中,所述第二調用交易包括所述貨物的倉儲方以及所述貨主方的貨物;
響應于所述第二調用交易,在所述貨主方向資金方發起貨物質押申請時,調用智能合約中聲明的數字倉單庫存數據生成邏輯,生成針對所述倉儲方對應貨物的待辦事件,所述倉儲方在區塊鏈中獲取到所述待辦事件后,通過API接口自動向所述智能合約提交貨物的庫存數據;所述智能合約對庫存數據進行匯總,生成所述貨物對應數字倉單的庫存數據模塊并將所述數字倉單更新存證至區塊鏈。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接收貨主方發送的第三調用交易,其中,所述第三調用交易包括所述貨物的貨主方提交的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響應于所述第三調用交易,調用智能合約中聲明的數字倉單貨權信息模塊生成邏輯,在區塊鏈存證證明文件后生成所述數字倉單的貨物信息模塊,并將所述數字倉單更新存證至區塊鏈。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接收倉儲方針對貨主方質押貨物出庫后發送的第四調用交易;其中,所述第四調用交易包括所述貨物的出庫數據;
響應于所述第四調用交易,調用智能合約中聲明的所述出庫邏輯,在資金方審核允許出庫后,將所述出庫數據存證至區塊鏈,并更新與所述貨物對應數字倉單的庫存數據模塊,將所述數字倉單更新存證至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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