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嬰兒載具的墊體及強化板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2110902159.2 | 申請日: | 2016-08-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842003A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28 |
| 發(fā)明(設計)人: | 喻福先 | 申請(專利權)人: | 明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D15/00 | 分類號: | A47D15/00 |
| 代理公司: | 深圳新創(chuàng)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44223 | 代理人: | 江耀純 |
| 地址: | 中國香*** | 國省代碼: | 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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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嬰兒 強化 | ||
1.一種用于嬰兒載具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墊體包括:
至少一強化板包括一板體以及一第一補強肋,所述第一補強肋位于所述板體的一底面上,所述第一補強肋包括一平直段以及一彎曲段,所述彎曲段自所述平直段延伸出,所述彎曲段的一端部與所述平直段及所述彎曲段的其中之一間存在一間隙,部分所述平直段與所述彎曲段之間形成一非封閉空間。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彎曲段包括一第一彎曲部、一第一平直部、一第二彎曲部以及一第二平直部,所述第一彎曲部自所述平直段延伸出,所述第一平直部自所述第一彎曲部延伸出,所述第二彎曲部自所述第一平直部延伸出,所述第二平直部自所述第二彎曲部延伸出。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彎曲段還包括一第三彎曲部及一第三平直部,所述第三彎曲部自所述第二平直部延伸出,所述第三平直部自所述第三彎曲部延伸出,所述彎曲段的所述端部由所述第三平直部提供。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平直部實質上平行所述平直段。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平直部實質上平行所述第一平直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每一個所述強化板還包括一第二補強肋,所述第二補強肋的結構與所述第一補強肋的結構相同。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補強肋與所述第二補強肋相互分離。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補強肋由一第一側墻、一第二側墻以及多個連接部組成,所述第一側墻與所述第二側墻相互并排且分離,所述連接部位于所述第一側墻與所述第二側墻之間且連接所述第一側墻與所述第二側墻。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強化板還包括一補強結構,所述補強結構環(huán)繞所述強化板周圍。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補強結構是中空結構。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墊體,其特征在于,所述補強結構的至少一角落與所述強化板的至少一角落相互分離。
12.一種用于嬰兒載具的墊體中的強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強化板包括:
一板體;以及
一第一補強肋,位于所述板體的一底面上,所述第一補強肋包括一平直段以及一彎曲段,所述彎曲段自所述平直段延伸出,所述彎曲段的一端部與所述平直段及所述彎曲段的其中之一間存在一間隙,部分所述平直段與所述彎曲段之間形成一非封閉空間。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強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彎曲段包括一第一彎曲部、一第一平直部、一第二彎曲部以及一第二平直部,所述第一彎曲部自所述平直段延伸出,所述第一平直部自所述第一彎曲部延伸出,所述第二彎曲部自所述第一平直部延伸出,所述第二平直部自所述第二彎曲部延伸出。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強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彎曲段還包括一第三彎曲部及一第三平直部,所述第三彎曲部自所述第二平直部延伸出,所述第三平直部自所述第三彎曲部延伸出,所述彎曲段的所述端部由所述第三平直部提供。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強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平直部實質上平行所述平直段。
16.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強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平直部實質上平行所述第一平直部。
17.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強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強化板還包括一第二補強肋,所述第二補強肋的結構與所述第一補強肋的結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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