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玻璃包裝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2110883250.4 | 申請日: | 2021-08-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320734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0-01 |
| 發明(設計)人: | 王濤;索一瑋;池哲求;王熠;馮強;索健瑋;趙貴良;劉志凡;刁乃波;曲慶輝;卜晨力;丁樂凱;范宣龍;張紀 | 申請(專利權)人: | 龍口科諾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B23/20 | 分類號: | B65B23/20;B65B61/08;B65B17/00;B65B59/00 |
| 代理公司: | 青島發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37212 | 代理人: | 于美霞 |
| 地址: | 265716 山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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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玻璃包裝 設備 | ||
1.一種玻璃包裝設備,包括絲桿滑臺(1)、機械手(2)和工作臺(3),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上料裝置(4)、頂出裝置(5)、偏移裝置(6)、包裝裝置(7)和膠帶裝置(8),所述上料裝置(4)、頂出裝置(5)、偏移裝置(6)、包裝裝置(7)和膠帶裝置(8)設置在工作臺(3)上,所述絲桿滑臺(1)設置在包裝裝置(7)上,所述機械手(2)設置在絲桿滑臺(1)上,所述上料裝置(4)設置在包裝裝置(7)的側端,所述頂出裝置(5)設置在上料裝置(4)的下方,所述膠帶裝置(8)設置在包裝裝置(7)的上方,所述上料裝置(4)包括旋轉組件(41)和轉盤組件(42),所述旋轉組件(41)設置在包裝裝置(7)的側端,所述轉盤組件(42)設置在旋轉組件(41)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轉組件(41)包括上料座(411)、上料電機(412)和上料軸(413),所述上料座(411)設置在工作臺(3)上,所述上料電機(412)設置在上料座(411)上,所述上料軸(413)設置在上料電機(412)的輸出端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轉盤組件(42)包括驅動電機(43)、圓柱轉盤(421)、定位板(424)、松緊螺栓(425)和上料轉桿(416),所述驅動電機(43)設置在上料電機(412)的側端,所述上料轉桿(416)設置在驅動電機(43)的輸出端上,所述圓柱轉盤(421)設置在上料轉桿(416)上,所述圓柱轉盤(421)的外徑處設有若干個定位孔,所述圓柱轉盤(421)上設有若干個定位槽(422),所述圓柱轉盤(421)上若干個定位槽(422)一側均設有刻度值,所述定位板(424)設有若干個,若干個所述定位板(424)均對應的設置在定位槽(422)內,所述松緊螺栓(425)設有若干個,若干個定位孔與若干個定位槽(422)對應連通,每個所述松緊螺栓(425)均位于對應的定位孔內且松緊螺栓(425)的一端與對應的定位槽(422)內的定位板(424)抵觸。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頂出裝置(5)包括頂出柱(51)、頂出彈簧(52)、頂出橢圓盤(53)、頂出板(54)、頂出桿(55)和頂出塊(56),所述圓柱轉盤(421)上還設有若干個頂出槽(423),所述頂出柱(51)設有若干個,若干個所述頂出柱(51)均對稱設置在工作臺(3)上,所述頂出彈簧(52)設有若干個,若干個所述頂出彈簧(52)的一端對應的套設在頂出柱(51)上,所述頂出橢圓盤(53)套設在上料軸(413)上,所述頂出板(54)的下端設有若干個頂出軸,若干個頂出軸均對應設置在頂出彈簧(52)的另一端上,所述頂出桿(55)設有若干個,若干個所述頂出桿(55)均設置在頂出板(54)的上端,所述頂出塊(56)設置在若干個頂出桿(55)上,所述頂出桿(55)和頂出塊(56)在運動狀態下能夠穿過頂出槽(423)。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裝置(6)包括偏移架(61)和偏移板(62),所述偏移架(61)設置在工作臺(3)上,所述偏移板(62)設置在偏移架(61)上。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裝裝置(7)包括包裝座(71)、包裝電機(72)、包裝軸(73)、第一皮帶輪(74)、吸附盤(75)、包裝桿(76)、第二皮帶輪(77)和包裝皮帶(78),所述包裝座(71)設置在偏移架(61)的側端,所述包裝電機(72)設置在包裝座(71)上,所述包裝軸(73)設置在包裝電機(72)的輸出端上,所述第一皮帶輪(74)設置在包裝軸(73)上,所述包裝軸(73)貫穿第一皮帶輪(74),所述包裝桿(76)設置在包裝座(71)的側端且位于工作臺(3)上,所述第二皮帶輪(77)套設在包裝桿(76)上,所述包裝皮帶(78)套設在第一皮帶輪(74)和第二皮帶輪(77)上,所述吸附盤(75)設置在包裝軸(73)上,所述絲桿滑臺(1)位于包裝桿(76)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皮帶輪(74)的直徑是第二皮帶輪(77)直徑的四倍。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包裝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膠帶裝置(8)包括膠帶座(81)、膠帶氣缸(82)、膠帶機(83)、膠帶吸盤(84)、第一桿(85)、第二桿(86)和膠帶刀片(87),所述膠帶座(81)設置在第一皮帶輪(74)的上方且位于工作臺(3)上,所述膠帶氣缸(82)設置在膠帶座(81)上,所述第一桿(85)設置在膠帶座(81)的下端,所述第二桿(86)設置在膠帶座(81)的下端且位于第一桿(85)的一側,所述膠帶吸盤(84)設置在第一桿(85)的下端,所述膠帶刀片(87)套設在第一桿(85)上,所述膠帶機(83)套設在第二桿(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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