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裝置、服務器和可讀存儲介質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688094.6 | 申請日: | 2021-06-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40911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9-17 |
| 發明(設計)人: | 鐘逸凡;張雄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暢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6 | 分類號: | G06Q30/06;G06Q30/02;G06F16/9537;G06Q50/3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友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43 | 代理人: | 尚志峰;汪海屏 |
| 地址: | 100012 北京市朝陽區***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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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行為 識別 方法 裝置 服務器 可讀 存儲 介質 | ||
1.一種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所述車輛承接來自目標終端的打車訂單,獲取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以及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滿足目標條件,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滿足目標條件,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具體包括:
根據車輛的移動信息,確定所述車輛的移動方向與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方位不一致,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車輛的移動信息,確定所述車輛的移動方向與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方位相反,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包括:
確定所述車輛的移動方向與所述位置信息所在的方位相反的持續時長;
基于所述持續時長大于或等于第一時長,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滿足目標條件,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還包括:
根據車輛的移動信息,確定所述車輛相對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未移動的持續時長;
基于所述持續時長大于或等于第二時長,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基于所述持續時長小于所述第二時長,將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輸入至目標模型,得到車輛行為的判定結果。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輸入至目標模型,得到車輛行為的判定結果之前,還包括:
對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進行數據清洗。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輸入至目標模型,車輛行為的判定結果之前,還包括:
基于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缺失比例大于或等于預設比例,對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進行補充。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將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和所述車輛行為的判定結果發送至目標審核終端;
接收所述目標審核終端的反饋結果,對所述目標模型進行修正。
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包括:
車輛的位置信息、車輛的身份識別信息以及與所述車輛的位置信息對應的時間信息。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
將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的判定結果發送至所述目標終端。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接收來自所述目標終端的投訴信息,根據所述投訴信息對所述車輛進行標記。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車輛行為的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標終端為用戶手持設備。
13.一種車輛行為的識別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獲取單元,用于基于所述車輛承接來自目標終端的打車訂單,獲取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以及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
判斷單元,用于基于所述車輛的移動信息和所述目標終端的位置信息滿足目標條件,所述車輛存在拒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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