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光學傳感器的聽力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333392.3 | 申請日: | 2021-03-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473340A | 公開(公告)日: | 2021-10-01 |
| 發明(設計)人: | H-U·勒克;K·西爾伯燦;M·萊烏托爾德;M·米勒;C·弗賴-克魯門 | 申請(專利權)人: | 索諾瓦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R25/00 | 分類號: | H04R25/00;G01J1/44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孟杰雄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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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光學 傳感器 聽力 設備 | ||
1.一種聽力設備,包括:
光源(212、300、304、308、402),其被配置為發射光;
光檢測器(214、404),其被配置為檢測在與對象的組織相互作用之后的發射光;
音頻接收器(116、202),其被配置為將聲音傳遞到所述對象;以及
穹隆結構(120、206),其被配置為當所述聽力設備在對象的耳道中時符合所述耳道的形狀,
其特征在于,所述穹隆結構(120、206)吸收和/或反射所述發射光的至少部分,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的輸出部和所述光檢測器(214、404)的輸入部由所述穹隆結構(120、206)分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被配置為朝向所述耳道的壁發射有向光。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被配置為在所述耳道內發射漫射光。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聽力設備還包括管嘴(118、204),所述音頻接收器(116、202)被配置為通過所述管嘴(118、204)將所述聲音傳遞到所述對象。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的所述輸出部被定位在所述管嘴(118、204)處,并且所述光檢測器(214、404)的所述輸入部被定位在所述音頻接收器(116、202)處。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的所述輸出部被定位在所述音頻接收器(116、202)處,并且所述光檢測器(214、404)的所述輸入部被定位在所述管嘴(118、204)處。
7.根據權利要求4至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管嘴(118、204)對所述發射光的波長是透明的。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管嘴(118、204)包括光導,所述光導連接到所述光檢測器(214、404)的所述輸入部。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的所述輸出部在距所述光源的分立位置處,所述光源的所述輸出部經由光導(215)連接到所述光源。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檢測器(214、404)的所述輸入部在距所述光檢測器的分立位置處,所述光檢測器的所述輸入部經由光導(215)連接到所述光檢測器。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穹隆結構(120、206)對環境光是不透明的。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當在所述耳道的旁矢狀截面中查看時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的所述輸出部和所述光檢測器(214、404)的所述輸入部處于至少45°的角度。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角度是相對于所述耳道的后壁的銳角。
1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聽力設備,
其中,所述光檢測器(214、404)是正向偏置光電二極管,并且
其中,所述聽力設備被配置為通過測量所述光檢測器的正向電壓的開始與所述光檢測器的正向電流的開始之間的時間延遲來確定由所述光檢測器(214、404)檢測到的光的強度。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聽力設備,其中,所述光源(212、300、304、308、402)被配置為發射具有使得所述時間延遲是至少200ns的光強度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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