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可穿戴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276435.9 | 申請日: | 2015-11-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076025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7-06 |
| 發明(設計)人: | 金明植;李擇憲;邊光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電子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F3/041 | 分類號: | G06F3/041;G06F3/042;G06F3/046;G06F3/0488;G06F3/01;G02B27/01;G02B27/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李琳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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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穿戴 設備 | ||
1.一種可穿戴設備,包括:
顯示器;
至少一個傳感器;以及
至少一個處理器,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被配置為:
使用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獲得第一外部對象與第二外部對象之間的距離,
確定所述距離是否大于閾值距離,
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通過顯示器顯示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其中,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包括與第一外部對象相關的附加信息,并且
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小于閾值距離,通過顯示器顯示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其中,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包括虛擬鍵盤。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包括超聲波傳感器、紅外傳感器、電磁EM波傳感器或電磁諧振EMR傳感器中的至少一個。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可穿戴設備包括眼鏡類型的可穿戴電子設備。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在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被顯示在顯示器上的同時,確定所述距離是否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顯示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以取代輸入屏幕。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在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被顯示在顯示器上的同時,確定所述距離是否小于閾值距離。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小于閾值距離,顯示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以取代輸出屏幕。
8.一種可穿戴設備,包括:
顯示器;
至少一個相機;以及
至少一個處理器,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被配置為:
獲得包括第一外部對象的圖像,
基于所述圖像確定第一外部對象與第二外部對象之間的距離,
確定所述距離是否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
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通過顯示器顯示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其中,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包括與第一外部對象相關的附加信息,并且
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小于閾值距離,通過顯示器顯示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其中,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包括虛擬鍵盤。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相機包括視覺相機、飛行時間ToF相機和立體相機中的至少一個。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可穿戴設備包括眼鏡類型的可穿戴電子設備。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在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被顯示在顯示器上的同時,確定所述距離是否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大于或等于閾值距離,顯示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以取代輸入屏幕。
13.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在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出屏幕被顯示在顯示器上的同時,確定所述距離是否小于閾值距離。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可穿戴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還被配置為:基于確定所述距離小于閾值距離,顯示所述增強現實應用的輸入屏幕以取代輸出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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