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在審
| 申請號: | 202110102568.4 | 申請日: | 2021-0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27686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20 |
| 發明(設計)人: | 安藤栄祐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W40/09 | 分類號: | B60W40/09;B60W6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金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5 | 代理人: | 董領遜;夏東棟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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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 ||
1.一種車輛(100),其上能安裝自動駕駛系統(200),所述車輛包括:
車輛平臺(120),其根據來自所述自動駕駛系統的指令控制所述車輛,所述車輛平臺包括前照燈系統、危險燈系統、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和后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以及
在所述車輛平臺與所述自動駕駛系統之間提供接口的車輛控制接口(110),其中
所述車輛平臺根據(i)從所述自動駕駛系統接收的所述前照燈系統、所述危險燈系統、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和所述后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中的每一個的操作模式請求和/或(ii)用戶在針對所述前照燈系統、所述危險燈系統、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和所述后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中的每一個所設置的操作裝置的操作,來設置所述前照燈系統、所述危險燈系統、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和所述后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中的每一個的操作模式,并且
所述車輛平臺設置所述操作模式,其中所述用戶的所述操作優先于所述操作模式請求。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
當通過所述用戶的所述操作已經將所述前照燈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設置為第一規定模式時,所述車輛平臺根據所述操作模式請求來設置所述前照燈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
當通過所述用戶的所述操作已經將所述前照燈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設置為除所述第一規定模式以外的模式時,所述車輛平臺不根據所述操作模式請求來設置所述前照燈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車輛,其中,
所述第一規定模式包括“關閉模式”和“自動模式”,
所述“關閉模式”是關閉前照燈的模式,并且
所述“自動模式”是所述前照燈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由所述車輛平臺自動設置的模式。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
當通過所述用戶的所述操作已經將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設置為第二規定模式時,所述車輛平臺根據所述操作模式請求來設置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輛,其中,
當通過所述用戶的所述操作已經將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設置為除所述第二規定模式以外的模式時,所述車輛平臺不根據所述操作模式請求設置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
7.根據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車輛,其中
所述第二規定模式包括“關閉模式”和“自動模式”,
所述“關閉模式”是前擋風玻璃刮水器停止的模式,并且
所述“自動模式”是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由所述車輛平臺自動設置的模式。
8.根據權利要求5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中
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包括作為所述操作模式的間歇操作模式,在所述間歇操作模式中,前擋風玻璃刮水器被間歇操作,并且
當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系統的所述操作模式已被設置為所述間歇操作模式時,所述車輛平臺根據從所述自動駕駛系統接收到的操作間隔請求來設置操作間隔,該操作間隔請求指示所述間歇操作模式中所述前擋風玻璃刮水器的所述操作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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