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挖土機、作業現場的安全裝備確認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2080031403.6 | 申請日: | 2020-04-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3748247A | 公開(公告)日: | 2021-12-03 |
| 發明(設計)人: | 中山篤史;泉川岳哉;守本崇昭 | 申請(專利權)人: | 住友建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E02F9/24 | 分類號: | E02F9/24;E02F9/26;G08B21/02;G06T7/00;H04N7/18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夏斌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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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挖土機 作業 現場 安全 裝備 確認 系統 | ||
1.一種挖土機,其具備檢測出挖土機周圍的人的檢測部,
在既戴著安全帽也穿著帶反光材料的衣服的第1人、僅戴著所述安全帽或僅穿著所述帶反光材料的衣服的第2人以及既未戴所述安全帽也未穿所述帶反光材料的衣服的第3人中,所述檢測部以相對高的概率檢測出所述第1人,以低于所述第1人的概率檢測出所述第2人,以低于所述第2人的概率檢測出所述第3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挖土機,還具備:
攝像裝置,拍攝挖土機的周圍;及
傳感器,獲取與從挖土機周圍的物體接收到的反射光的強度相關的信息,
所述檢測部包括根據所述攝像裝置的拍攝圖像檢測出人的第1檢測部和根據所述傳感器的輸出檢測出人的第2檢測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挖土機,其中,
具備通知部,所述通知部在通過所述檢測部檢測出人的情況下向駕駛室的內部及外部中的至少一方進行通知,
所述通知部在通過所述第1檢測部檢測出人的情況下以第1方式進行所述通知,在通過所述第2檢測部檢測出人的情況下以與所述第1方式不同的第2方式進行所述通知。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挖土機,其中,
在通過所述第1檢測部檢測出人的情況下,使與挖土機的安全性的確保相關的第1安全功能起作用,在通過所述第2檢測部檢測出人的情況下,使安全性相對高于所述第1安全功能的方式的與挖土機的安全性的確保相關的第2安全功能起作用。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挖土機,其中,
所述第1安全功能為向駕駛室的內部及外部中的至少一方進行通知的功能,
所述第2安全功能為限制挖土機的動作的功能。
6.一種作業現場的安全裝備確認系統,其具備:
不同種類的多個傳感器;及
識別裝置,根據所述多個傳感器的輸出檢測出作業現場的作業人員,并識別所述作業人員對建議在作業現場佩戴或有義務在作業現場佩戴的多個安全裝備的每一個的佩戴狀況。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作業現場的安全裝備確認系統,其中,
所述多個安全裝備包括安全帽、帶反光材料的衣服、安全帶、耳塞、安全靴、規定的手套、規定的口罩、規定的眼鏡、保護臉部的規定的面具及通知規定物體靠近的便攜式警報裝置中的至少一個。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作業現場的安全裝備確認系統,其中,
具備存儲裝置,所述存儲裝置記錄與所述識別裝置的識別結果相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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