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土壤修復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2023277903.4 | 申請日: | 2020-12-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14639071U | 公開(公告)日: | 2021-11-09 |
| 發明(設計)人: | 陳大野;張晨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煤科工集團北京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炭科學研究總院 |
| 主分類號: | B09C1/02 | 分類號: | B09C1/02;C02F9/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宋合成 |
| 地址: | 102209 北京市昌平區未來***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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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土壤 修復 系統 | ||
1.一種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集液井,所述集液井的至少部分伸入所述土壤內,以便匯集所述土壤內的混合液;
注水井,所述注水井的至少部分伸入所述土壤內;
集液管,所述集液管的一端伸入所述集液井的所述至少部分內,所述集液管上設有抽液裝置,以便抽提所述集液井內的所述混合液;
水處理設備,所述水處理設備具有第一進液口和第一出液口,所述第一進液口與所述集液管的另一端相連,以便處理所述混合液得到凈化水;和
注水管,所述注水管上設有注水裝置,所述注水管的一端與所述第一出液口相連,所述注水管的另一端伸入所述注水井的所述至少部分內,以便所述凈化水注入所述注水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蓄水池和蓄水管,所述蓄水池具有進水口和出水口,所述注水管的所述一端與所述出水口連通,所述蓄水管的一端與所述第一出液口連通,所述蓄水管的另一端與所述進水口連通。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反洗管路和第一排水管,所述反洗管路包括主管,
所述蓄水管上設有第一閥門,所述第一排水管上設有第二閥門,所述第一排水管的一端與所述蓄水管的位于所述第一閥門和所述蓄水管的所述一端之間的部分相連,
所述注水管上設有第三閥門,所述主管上設有第四閥門,所述主管的一端所述注水管的位于所述注水裝置和所述第三閥門之間的部分相連,所述水處理設備包括多個進液口,所述主管的另一端與所述水處理設備的一個進液口連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處理設備包括:
隔油池,所述隔油池具有第二進液口和第二出液口;
第一管,所述第一管的一端與所述第一進液口相連,所述第一管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二進液口連通;
過濾器,所述過濾器具有第三進液口和第三出液口;
第二管,所述第二管的一端與所述第二出液口連通,所述第二管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三進液口連通;
除油器,所述除油器包括第四進液口和第四出液口;
第三管,所述第三管的一端與所述第三出液口連通,所述第三管的另一端與所述第四進液口連通;和
第四管,所述第四管的一端與所述第四出液口連通,所述第四管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一出液口相連。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管上設有第五閥門,所述主管的所述另一端與所述第三管的位于所述第四進液口和所述第五閥門之間的部分相連。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處理設備還包括第二排水管,所述第四管上設有第六閥門,所述第二排水管上設有第七閥門,所述第二排水管與所述第四管的位于所述第六閥門和所述第四出液口之間的部分相連。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處理設備還包括超濾裝置,所述超濾裝置具有所述第一出液口和第六進液口,所述第四管的所述另一端與所述第六進液口連通。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反洗管路還包括子管,所述主管上還設有第八閥門,所述第八閥門位于所述第四閥門和所述主管的所述另一端之間,所述子管的一端與所述主管的位于所述第四閥門和所述第八閥門之間的部分相連,所述子管的另一端與所述第四管的位于所述第六進液口和所述第六閥門之間的部分相連,所述子管上設有第九閥門。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液井的深度大于所述注水井的深度,所述注水井為多個,多個所述注水井繞所述集液井的中心線環形布置。
10.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土壤修復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處理設備還包括:
除泥器,所述除泥器具有第五進液口和第五出液口,所述第一管的所述一端與所述第五出液口連通;
除砂器,所述除砂器具有所述第一進液口和第六出液口;和
第五管,所述第五管的一端與所述第六出液口連通,所述第五管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五進液口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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