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有效
| 申請號: | 202022522605.0 | 申請日: | 2020-11-04 |
| 公開(公告)號: | CN213654817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7-09 |
| 發明(設計)人: | 陳志強;魏濤 | 申請(專利權)人: |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E21B41/00 | 分類號: | E21B41/00 |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浩智運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4124 | 代理人: | 杜丹丹 |
| 地址: | 232001***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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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攜式可 固定 登高 平臺 | ||
1.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包括平臺、L型卡桿、限位桿;所述平臺的底部焊接有L型卡桿;所述L型卡桿與平臺組成的C型夾區內卡沿鉆機軌道的內邊向外卡在鉆機軌道的一條單軌上;所述平臺底部還焊接有貼住鉆機軌道另一條單軌內邊的限位桿。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臺的一邊邊緣朝下焊接有底端延伸到地面的支撐桿。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還包括登高組件;所述登高組件包括扶手、第一臺階、立柱和第二臺階;所述立柱設置在支撐桿的一側,且與支撐桿平行設置;所述立柱與支撐桿之間焊接有上下排布的第一臺階與第二臺階;所述第一臺階設置在第二臺階的上方;所述第一臺階的上方設置有焊接在第一臺階上的扶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臺階設置在立柱與支撐桿的最低端;所述第一臺階比第二臺階高30-50cm;所述第一臺階到支撐桿頂端距離在30-50cm。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臺的底部焊接有安裝箱;所述安裝箱的底部開設有長孔;所述安裝箱的底壁上焊接有L型卡桿;所述L型卡桿與安裝箱組成的C型夾區內卡沿鉆機軌道的內邊向外卡在鉆機軌道的一條單軌上。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包括調節組件;所述調節組件包括第一軸座、螺桿、旋鈕、第二軸座、螺紋套、滑動組件;所述滑動組件的滑動端固定有螺紋套;所述螺紋套套在螺桿上;所述螺桿的一端通過第一軸座固定在安裝箱內頂壁上;所述螺桿的另一端穿過第二軸座,且端部焊接有旋鈕;所述第二軸座固定在安裝箱的內頂壁上;所述螺桿的導向朝向L型卡桿。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動組件包括滑塊及滑軌;所述滑軌固定在安裝箱的內頂壁上;所述滑軌的導向垂直于L型卡桿的立面;所述滑塊滑動連接在滑軌上。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紋套的底部固定有限位桿;所述限位桿穿過長孔;且所述限位桿貼住鉆機軌道另一條單軌內邊。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攜式可固定登高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臺上固定有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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