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拋光機有效
| 申請號: | 202022248547.7 | 申請日: | 2020-10-10 |
| 公開(公告)號: | CN214559825U | 公開(公告)日: | 2021-11-02 |
| 發明(設計)人: | 吳寧;丁金福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開創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4B23/02 | 分類號: | B24B23/02;B24B29/00;B24B5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辰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619 | 代理人: | 何家鵬 |
| 地址: | 321025 浙江***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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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拋光機 | ||
1.一種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拋光機包括驅動傳動機構和鎖緊組件,所述驅動傳動機構包括:
電機;
第一齒輪,所述第一齒輪與所述電機固定連接;
第二齒輪,所述第二齒輪與所述第一齒輪嚙合,所述第二齒輪的軸線與所述第一齒輪的軸線垂直,所述第二齒輪上開設有至少一個限位孔,所述鎖緊組件能夠與所述限位孔配合,以使所述驅動傳動機構處于鎖定狀態;
輸出軸,所述輸出軸與所述第二齒輪固定連接,所述輸出軸用于連接拋光盤。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拋光機還包括內殼,所述內殼上形成有容納腔,所述第二齒輪位于所述內殼的所述容納腔的一側,所述鎖緊組件伸入所述內殼,所述鎖緊組件包括:
自鎖帽,所述自鎖帽設置在所述內殼遠離所述容納腔的一側;
自鎖銷,所述自鎖銷通過通孔穿設于所述內殼,所述自鎖銷的一端與所述自鎖帽固定連接,所述自鎖銷的另一端位于所述容納腔內,所述自鎖銷的所述另一端設有至少一個凸臺,所述限位孔的內壁上設有與所述凸臺相配合的限位塊,當所述自鎖銷伸入所述限位孔且所述限位塊與所述凸臺配合時,所述驅動傳動機構處于鎖定狀態,當所述自鎖銷從所述限位孔脫出時,所述驅動傳動機構處于解鎖狀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鎖緊組件還包括彈簧,所述彈簧套設于所述自鎖銷且位于所述自鎖帽與所述內殼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鎖銷的所述另一端設有環形限位塊,所述環形限位塊與所述自鎖銷的所述另一端的底面之間距離大于所述凸臺與所述自鎖銷的所述另一端的底面之間距離,所述環形限位塊的外徑大于所述通孔的直徑。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內殼遠離所述容納腔的一側形成有收容空間,所述自鎖帽與所述彈簧均位于所述收容空間內,所述自鎖帽通過所述收容空間嵌入所述內殼。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內殼上形成有第一導向件,所述第一導向件上形成有所述通孔,所述自鎖銷穿設于所述第一導向件,所述第一導向件的一端位于所述收容空間內,所述彈簧位于所述自鎖帽與所述第一導向件的所述一端之間,所述第一導向件的另一端位于所述容納腔內,所述環形限位塊能夠與所述第一導向件的所述另一端配合以限制所述自鎖銷向所述收容空間的方向移動。
7.根據權利要求2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鎖帽上設有安裝孔,所述自鎖銷的所述一端與所述安裝孔間隙配合。
8.根據權利要求2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內殼上形成有第二導向件,所述第二導向件位于所述容納腔的一側,所述輸出軸的一端位于所述第二導向件內。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傳動機構還包括軸承,所述軸承設置在所述第二導向件與所述輸出軸的所述一端之間。
10.根據權利要求2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拋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拋光機還包括電池和開關組件,所述電池通過所述開關組件與所述電機電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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