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有效
| 申請號: | 202021738215.0 | 申請日: | 2020-08-19 |
| 公開(公告)號: | CN213092196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4-30 |
| 發明(設計)人: | 吳結樓;葉增榮 | 申請(專利權)人: | 杭州捷途慧聲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16 | 分類號: | G06F1/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匯信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335 | 代理人: | 陳圣清 |
| 地址: | 31110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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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便攜式 審訊 談話 終端 | ||
1.一種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包括下殼體(1),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殼體(1)上表面的一側設置有鍵盤區域(2),所述鍵盤區域(2)的一側設置有喇叭口(3),所述喇叭口(3)的左右兩側均固定安裝有第一錄音口(4),所述第一錄音口(4)的一側固定安裝有主機開關(5),所述鍵盤區域(2)的另一側設置有鼠標觸摸板(6),所述下殼體(1)的一側活動安裝有電腦顯示屏(7),電腦顯示屏(7)正面的上側開設有前置攝像頭(8),所述前置攝像頭(8)的一側設置有溫濕度顯示屏(9),所述電腦顯示屏(7)后面的上側設置有第二錄音口(10),所述第二錄音口(10)的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后置攝像頭(11),所述下殼體(1)的下表面的一側開設有散熱口(1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錄音口(4)的數量為四個,四個所述第一錄音口(4)平均分為兩組。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錄音口(10)的數量為六個,六個所述第二錄音口(10)平均分為兩組。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殼體(1)的一側面設置有接口(13),所述接口(13)從上到下一次包括電源充電口(14)、網線插口(15)、USB插口(16)和耳機插口(17)。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殼體(1)的另一側設置有數據恢復按鈕(18)所述數據恢復按鈕(18)的一側設置有光盤讀卡區(19)。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審訊談話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錄音口(4)的一側設置有攝像頭開關(20),所述前置攝像頭(8)與后置攝像頭(11)的數量一共為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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