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防近視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21010972.6 | 申請日: | 2020-06-04 |
| 公開(公告)號: | CN212032339U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27 |
| 發明(設計)人: | 孔祉鑌;童義天;李欣桐;趙佳鑫;劉溪悅;李子焰;宋天翼 | 申請(專利權)人: | 孔祉鑌;童義天;李欣桐;趙佳鑫;劉溪悅;李子焰;宋天翼 |
| 主分類號: | G08B21/24 | 分類號: | G08B21/24;G01C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環同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349 | 代理人: | 邵毓琴;趙勇 |
| 地址: | 100010 北京市***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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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近視 裝置 | ||
1.一種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近視裝置(1)包括:
外殼(11),其包括第一殼體(111)和第二殼體(121),所述第一殼體(111)和第二殼體(121)相互接合以共同界定出內腔;
監測模塊(21),其設于所述內腔中,包括相互連接的主控板(211)和測距單元(221);
供電模塊(31),其設于所述內腔中,并與所述監測模塊(21)電連接;
其中,
所述外殼(11)的側壁上設有與外界連通的測距孔,所述測距單元(221)透過所述測距孔執行測距處理。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殼體(111)包括頂板(112)和第一殼體壁(113),所述頂板和第一殼體壁界定出第一內腔(114);
其中,
所述頂板(112)呈階梯狀,將所述第一內腔(114)劃分為不同高度的第二內腔(115)和第三內腔(116);
所述第二內腔(115)的高度高于所述第三內腔(116)。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控板(211)設于所述第二殼體(121)底部的內側;
所述供電模塊(31)設于所述第二內腔(115)中并位于所述主控板(211)的上方;
所述測距單元(221)設于所述第二內腔(115)中并位于所述主控板(211)和供電模塊(31)的一端。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控板(211)上設有報警單元(212)和電源管理單元(215);
其中,
所述報警單元(212)在所述主控板(211)的控制下開始或停止報警動作,所述報警單元(212)包括報警指示燈(213)和蜂鳴器(214),所述蜂鳴器(214)設于所述主控板(211)上靠近所述測距單元(221)的一端,所述報警指示燈(213)設于所述主控板(211)的另一端;
所述電源管理單元(215)與所述報警指示燈(213)相鄰設置,包括開關(216)、充電指示燈(217)、電源指示燈(218)和充電接口(219)。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殼體(111)的頂板(112)對應于所述第三內腔(116)的一端設有與外界連通的三個指示燈開口(117、118、119)和一個開關開口(120);
所述第一殼體(111)和第二殼體(121)相互接合時,所述報警指示燈(213)、充電指示燈(217)和電源指示燈(218)分別位于三個所述指示燈開口(117、118、119)中,所述開關(216)位于所述開關開口(120)中。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測距單元(221)為激光測距單元。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電模塊(31)包括鋰電池。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近視裝置還包括:
用于連接外設的固定件的連接件(41),其設于所述外殼(11)的側壁上。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殼體(111)和所述第二殼體(121)分別通過一體成型的方式制成。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防近視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連接件(41)設置成適于連接至眼鏡的鏡框或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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