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證件運輸車及制證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2020747712.0 | 申請日: | 2020-05-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12950335U | 公開(公告)日: | 2021-04-13 |
| 發明(設計)人: | 張曉峰;趙寧;韋愷人;唐孝宏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市保安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P3/00 | 分類號: | B60P3/00;B60P7/135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00135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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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證件 運輸車 系統 | ||
1.一種證件運輸車,用于運輸至少一組證件組,所述證件組包括至少一個待運證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證件運輸車包括:
車外殼,所述車外殼包括車頂;和
槽位,所述槽位設置有至少一個,且各所述槽位設置于所述車頂上;
各所述槽位包括槽框,所述槽框圍成有空腔,所述空腔包括容置腔,所述容置腔的腔口呈開放狀態且背向所述車頂;
所述容置腔用于盛放對應的能從所述腔口送入或取出的所述證件組,當所述待運證件攤開后置于所述容置腔內時,每組所述證件組中攤開后的所述待運證件從靠近所述車頂的一側往遠離所述車頂的一側依次層疊排布。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腔的長度方向平行于所述證件組中所述待運證件攤開后的長度方向,所述容置腔的寬度方向平行于所述證件組中所述待運證件合頁時的長度方向;所述容置腔的槽型與所述證件組的外形適配,所述容置腔的大小與所述證件組的大小適配。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腔的長度大于或等于所述證件組中所述待運證件攤開后的長度;所述容置腔的寬度與所述容置腔內置放的對應所述證件組中所述待運證件合頁時的長度的差值范圍為1mm~5mm。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槽框包括主框體和支撐件,所述主框體圍成所述空腔,所述支撐件位于所述空腔內、與所述主框體圍成所述容置腔,所述支撐件用于支撐所述容置腔內攤開后的所述待運證件;所述主框體在所述容置腔的寬度方向上且遠離相對設置的相鄰所述槽框的一側開設有能容納機械手夾爪的避讓口,所述避讓口與所述容置腔相通;所述支撐件在靠近所述避讓口一側的中間部分開設有能容納所述機械手夾爪的避讓腔,所述避讓腔與所述避讓口相通。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件在所述避讓腔的腔壁上開設有限位槽,所述證件組中處于合頁狀態的所述待運證件插接在所述限位槽內,并在所述限位槽內沿著所述容置腔的長度方向依次層疊放置,且頂端位于所述容置腔內。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容置腔的高度與對應所述證件組的厚度的差值范圍為3mm~10mm。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證件運輸車還包括傳感器,所述傳感器設置于所述支撐件上并用于判斷所述容置腔內是否有所述證件組。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頂的中心位置處設置有標識符。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證件運輸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外殼的外壁上形成有用于容納控制終端的容納部。
10.一種制證系統,所述制證系統包括制證設備和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制證系統還包括根據權利要求1至9任一項所述的證件運輸車,所述機械手用于自動將所述證件運輸車上運輸的所述證件組送至所述制證設備,或者用于將所述制證設備制作完成的證件按組送至所述證件運輸車對應的所述槽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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