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鍋具組件及烹飪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2020120258.6 | 申請日: | 2020-01-19 |
| 公開(公告)號: | CN211795829U | 公開(公告)日: | 2020-10-30 |
| 發明(設計)人: | 邢勝華;劉化勇;陳煒杰;趙國堯;姚鑫;黃韋銘;羅飛龍;羊小亮 | 申請(專利權)人: | 佛山市順德區美的電熱電器制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27/00 | 分類號: | A47J27/00;A47J36/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友聯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43 | 代理人: | 尚志峰;譚慧莉 |
| 地址: | 528311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組件 烹飪 設備 | ||
1.一種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烹飪鍋;
物料盛放件,至少部分容置于所述烹飪鍋內,且所述物料盛放件與所述烹飪鍋之間形成過水腔;
所述物料盛放件設有支架,所述支架內限定出置換腔,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與所述支架相互分開并限定出間隙,且所述間隙導通所述置換腔與所述過水腔;
其中,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與所述支架之間距離最近處的距離值大于0mm且小于等于15mm;和/或
所述支架的底端與所述烹飪鍋的內底面的上下距離大于0mm且小于等于15mm。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架的底端至所述烹飪鍋的內底面的上下高度H2與所述烹飪鍋的鍋口至所述烹飪鍋的內底面的上下高度距離H1之比小于等于0.1。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架與所述物料盛放件相連;
所述支架遠離所述物料盛放件的一端靠近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并且與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之間限定出所述間隙。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架包括圍壁,所述圍壁為兩端分別具有開口的結構;
所述物料盛放件封擋所述圍壁的一端的所述開口并且與所述圍壁合圍出所述置換腔;所述圍壁的另一端的所述開口朝向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且所述圍壁的另一端的所述開口的邊緣至少部分與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相互分開。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圍壁上靠近所述物料盛放件的一端構造有連接部,所述連接部與所述物料盛放件相連。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連接部包括翻邊或卷邊。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連接部自所述圍壁向所述圍壁的內側延伸,所述連接部靠在所述物料盛放件的外表面上并與所述物料盛放件相連。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圍壁遠離所述物料盛放件的一端構造有凸緣。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架包括底部具有開口的蓋體結構,所述開口朝向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且所述開口的邊緣至少部分與所述烹飪鍋的內表面之間相互分開。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架與所述物料盛放件之間鉚釘連接、焊接或卡接。
11.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具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料盛放件設有透液結構,所述透液結構配置為供所述物料盛放件進液或排液;其中,
所述物料盛放件包括凹腔體,所述凹腔體具有側壁和底壁,所述側壁和所述底壁中的至少一者上設有所述透液結構;和/或
所述支架設置在所述底壁的外表面上,并與所述底壁的一部分區域相對設置,所述底壁上設有所述透液結構,所述透液結構位于所述底壁的另一部分區域;所述底壁上的所述透液結構分布在所述支架的周圍;和/或
所述透液結構包括通孔。
12.一種烹飪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鍋具組件;
加熱件,所述加熱件配置為對所述鍋具組件加熱。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烹飪設備,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熱件具有多個加熱部,多個所述加熱部與所述鍋具組件的烹飪鍋表面的多個區域相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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