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區塊鏈的案件處理方法及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250476.2 | 申請日: | 2020-11-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070637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2-11 |
| 發明(設計)人: | 葉玲玲;何廣越 | 申請(專利權)人: | 支付寶(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50/18 | 分類號: | G06Q50/18;G06F21/64;G06F16/27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思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415 | 代理人: | 周嗣勇 |
| 地址: | 310000 浙江省杭州市***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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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區塊 案件 處理 方法 裝置 | ||
1.一種基于區塊鏈的案件處理方法,應用于與基于區塊鏈的存證平臺相對接的案件處理平臺;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待處理案件的案件特征,以及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案件證據;
基于所述案件特征,在與所述案件處理平臺對接的若干案件處理渠道中,確定與所述案件特征匹配的第一案件處理渠道;
基于所述案件證據,生成與所述第一案件處理渠道相匹配的第一電子卷宗,并進一步將生成的第一電子卷宗發送至所述第一案件處理渠道,以通過所述第一案件處理渠道對所述待處理案件進行處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獲取待處理案件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案件證據,包括:
獲取用戶上傳的待處理案件的案件證據;
確定用戶上傳的待處理案件的案件證據,與待處理案件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哈希值是否匹配;
如果是,將用戶上傳的待處理案件的案件證據標記為獲取到的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案件證據。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還包括:
基于與所述案件處理平臺對接的各案件處理渠道的業務負載,更新案件特征與案件處理渠道之間的對應關系表;
所述基于所述案件特征,在與所述案件處理平臺對接的若干案件處理渠道中,確定與所述案件特征匹配的第一案件處理渠道,包括:
基于所述案件特征,查詢更新后的所述對應關系表,選擇與所述案件特征匹配的第一案件處理渠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案件處理渠道包括下列任意一種或者多種的組合:
調解渠道;仲裁渠道;訴訟渠道。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通過調解渠道對所述待處理案件處理失敗后,基于所述案件證據以及所述處理失敗后生成的調解報告,生成對應于第二案件處理渠道的第二電子卷宗;
將生成的第二電子卷宗發送至所述第二案件處理渠道,以通過所述第二案件處理渠道對所述待處理案件進行處理;其中,所述第二案件處理渠道包括仲裁渠道或訴訟渠道。
6.一種基于區塊鏈的案件處理裝置,應用于與基于區塊鏈的存證平臺相對接的案件處理平臺;所述裝置包括:
獲取模塊,獲取待處理案件的案件特征,以及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案件證據;
確定模塊,基于所述案件特征,在與所述案件處理平臺對接的若干案件處理渠道中,確定與所述案件特征匹配的第一案件處理渠道;
處理模塊,基于所述案件證據,生成與所述第一案件處理渠道相匹配的第一電子卷宗,并進一步將生成的第一電子卷宗發送至所述第一案件處理渠道,以通過所述第一案件處理渠道對所述待處理案件進行處理。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置,所述獲取模塊進一步:
獲取用戶上傳的待處理案件的案件證據;
確定用戶上傳的待處理案件的案件證據,與待處理案件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哈希值是否匹配;
如果是,將用戶上傳的待處理案件的案件證據標記為獲取到的在所述存證平臺上存證的案件證據。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置,所述裝置還包括:
更新模塊,基于與所述案件處理平臺對接的各案件處理渠道的業務負載,更新案件特征與案件處理渠道之間的對應關系表;
所述確定模塊進一步:
基于所述案件特征,查詢更新后的所述對應關系表,選擇與所述案件特征匹配的第一案件處理渠道。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置,所述案件處理渠道包括下列任意一種或者多種的組合:
調解渠道;仲裁渠道;訴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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