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復合石膏板及其制造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2011183235.0 | 申請日: | 2020-10-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358268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3-11 |
| 發明(設計)人: | 黃建;陳玉放;白國峰;靳燾;陳衛敏;曹立久;康健;張成君;張新河;孫篤;唐印;蘭光松;王衍慶;毛金元;王富斌;張秀秀;王俊東 | 申請(專利權)人: | 雪峰創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4B28/14 | 分類號: | C04B28/14;C04B111/2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002 | 代理人: | 陳征 |
| 地址: | 100028 北京市朝陽***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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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復合 石膏板 及其 制造 方法 | ||
1.一種復合石膏板,其是以半水石膏粉和改性密胺樹脂為主要原料制備得到的;其中,所述改性密胺樹脂由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170份三聚氰胺,400份甲醛溶液,3份椰油酸甲基單乙醇酰胺,20份聚乙烯醇,80份乙醇,30份二乙醇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改性密胺樹脂固含量為55±2%,粘度等于或大于1600mPa.S。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半水石膏粉和所述改性密胺樹脂的重量比為400:40-60。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半水石膏粉和所述改性密胺樹脂的重量比為400:45-55。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制備所述石膏板的原料還包括短切纖維。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短切纖維選自耐堿玻璃纖維、AR玻璃纖維、PP纖維或高強玻璃纖維中的至少一種或幾種的組合。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半水石膏粉和所述短切纖維的重量比為400:12-18。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半水石膏粉和所述短切纖維的重量比為400:14-15。
9.根據權利要求1、2、6-8任一項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制備所述石膏板的原料還包括功能助劑;所述功能助劑為骨膠與硅氧烷的按重量比1:(2-12)的混合物。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功能助劑為骨膠與硅氧烷的按重量比1:10的混合物。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硅氧烷選自長鏈烷基硅氧烷,包括十二至十八烷基三甲氧基硅氧烷、十二至十八烷基乙氧基硅氧烷。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硅氧烷為十六烷基三甲氧基硅氧烷。
13.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所述半水石膏粉和所述功能助劑的重量比為400:3-5。
14.根據權利要求1、2、6-8、10-13任一項所述的復合石膏板,其中,制備所述石膏板的原料還包括pH調節劑,調整石膏板的原料體系pH至5.0-6.5。
15.根據權利要求1、2、6-8、10-13任一項所述的復合石膏板,由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
400份半水石膏粉,
40-60份所述改性密胺樹脂,
12-18份短切纖維,
3-5份功能助劑,
所述功能助劑與權利要求9-12中任一項所述功能助劑相同;
適量pH調節劑,其用量足以使石膏板的原料體系調整至5.0-6.5。
16.根據權利要求1、2、6-8、10-13任一項所述的復合石膏板,由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
400份半水石膏粉,
45-55份所述改性密胺樹脂,
14-15份短切纖維,
3.5-4.5份功能助劑,
所述功能助劑與權利要求9-12中任一項所述功能助劑相同;
適量pH調節劑,其用量足以使石膏板的原料體系調整至5.5-6.3。
17.權利要求1-16任一項所述復合石膏板的制備方法,包括:
按配比將各原料混合均勻,調整原料體系的pH為5.0-6.5;
將所得原料體系在恒壓下濕坯成型,得到半固化濕坯;
將所得半固化濕坯干燥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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