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手機取證電子數據的同話題犯罪組織結構分析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2011166619.1 | 申請日: | 2020-10-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328679B | 公開(公告)日: | 2022-11-01 |
| 發明(設計)人: | 鄭友敏;張麗君;劉元生;鄭旭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建中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6/26 | 分類號: | G06F16/26;G06F16/28;G06Q50/18 |
| 代理公司: | 福州盈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5226 | 代理人: | 李明通 |
| 地址: | 350014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前***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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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手機 取證 電子 數據 話題 犯罪 組織 結構 分析 方法 | ||
本發明提出基于手機取證電子數據的同話題犯罪組織結構分析方法,包括步驟S100獲取至少一個待取證手機中的交互性電子數據信息;S200判斷所述交互性電子數據信息是否符合分析要求;S300基于模擬登陸信號打開所述待取證手機的至少一個社交應用;S400通過模擬登陸信號開啟所述述待取證手機的日志運行進程;S500:建立日志監測進程;S600獲取所述待取證手機基于所述模擬登陸信號打開至少一個社交應用之后的日志變化信息;S700獲取符合分析要求的交互性電子數據信息以及S800構建同話題犯罪組織結構可視化圖譜。本發明所述的方法能夠從手機設備中迅速獲取可用電子數據信息并構建犯罪組織結構可視化圖譜。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電子數據處理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手機取證電子數據的同話題犯罪組織結構分析方法。
背景技術
隨著電子終端設備使用頻度的提高,自然而然的有許多犯罪證據會以電子形式存貯于相關的電子終端設備存貯介質當中。“電子證據”是存在于電子終端設備及相關外圍設備的新證據形式,逐漸成為重要的司法證據之一。我國最高法院相繼出臺了與之相關的司法解釋。電子終端設備取證科學是一門向法庭提供司法實踐中可認可的電子證據的學科。電子終端設備取證學是一門綜合性、交叉性的學科,涉及到法律、偵察學、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學、軟件工程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學科。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使用電子終端設備取證方法的情況也越來越多。
現有技術中,已經存在許多如何對計算機系統和設備進行取證的技術方案。然而,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越多的犯罪活動通過移動設備尤其是手機進行聯絡,相應的,相關的犯罪證據會以電子形式存貯于相關的手機當中,需要進一步研究在移動互聯網形勢下電子數據如何獲取的問題。
申請號為CN202010496256.1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一種用于數據取證的通用安卓移動終端驅動系統及方法,主要由USB設備檢測模塊、安卓移動終端篩選模塊、驅動程序加載模塊、驅動程序安裝模塊配合構成,USB設備檢測模塊用于獲取USB設備的運行狀態信息,安卓移動終端篩選模塊解析獲取的USB設備的運行狀態信息,篩選過濾出未安裝驅動的安卓移動終端;驅動程序加載模塊根據安卓移動終端篩選模塊所獲取未安裝驅動的USB設備的信息,為未安裝驅動的USB設備分配并加載一個合適的設備驅動程序;驅動程序安裝模塊運行驅動程序加載模塊所分配并加載的驅動程序,完成指定驅動程序的安裝。該方案具有簡易、快捷、通用等特點,保證了針對安卓移動終端取證工作的穩定高效。
然而,發明人發現,當繳獲犯罪現場的嫌疑人設備例如手機后,如果手機上的數據相對完整,則以上現有技術能夠發揮作用。但是,如果數據本身不完整(這恰恰是最常見的情況,因為犯罪分子通常會及時刪除信息),上述現有技術則無從下手;此外,現有技術中,即使司法機關經常要求數據服務商配合提供數據,但是通常是直接將手機本身提交給數據服務商,使得數據服務商無法明確知曉司法機關需要何種數據,該如何合法的提供數據,無形中增大了數據處理量,并且存在侵犯公民合法隱私權的可能,畢竟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手機,也可能存在與本次犯罪無關的其他信息,這些信息應當受到保護。如果一味的全部提取,則可能導致本次提取的電子證據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此外,即使提取出信息,如果信息本身是零散的無結構數據,則對偵破案件意義也不大,因此,還需要有一種有效的形式將電子數據通過相同話題、相同關鍵詞、交互性關聯信息等可視化的展示,電子數據才能發生應有作用,而現有技術對此并未給出有效的技術方案。
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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