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警示燈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089744.7 | 申請日: | 2020-10-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393168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23 |
| 發明(設計)人: | 高源;肖立龍;劉昕鶴;吳耀輝;馬昆朋;何可夫;魏宇塵;盧永太;許文飛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9/02 | 分類號: | F21S9/02;F21V33/00;F21V21/22;F21V19/00;F21V23/04;F21V14/02;F21V23/00;F21W131/402 |
| 代理公司: |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虞凌霄 |
| 地址: | 518001 廣東省深圳市***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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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警示 | ||
1.一種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燈包括燈具模組、預警裝置、固定裝置,所述預警裝置包括人臉識別模塊和探測模塊,所述燈具模組包括照明燈和指示燈;
所述人臉識別模塊用于錄入人臉信息,所述指示燈用于在人臉識別不通過時進行禁止進入的指示;所述探測模塊用于在預設區域內出現物體時進行警示;所述固定裝置可伸縮折疊,用于支撐所述燈具模組和預警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燈包括直射排列的主燈和發散排列的副燈,所述照明燈具有所述主燈和副燈一起發光的全亮模式、所述副燈發光的泛光模式及所述主燈發光的聚光模式。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人臉識別模塊采用可見光掃描和紅外線掃描,用于保證夜晚也可進行人臉識別。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測模塊為雷達探測器,內置于所述燈具模組。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測模塊為紅外微波探測器,內置于所述燈具模組。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測模塊還包括語音提示模塊,所述探測模塊通過所述語音提示模塊進行所述警示。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模組還包括攝像模塊,所述攝像模塊包括通信單元,用于配合終端設備進行遠程監控。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燈用于在所述警示燈人臉識別通過時發出黃色光,在所述警示時發出紅色閃爍提示。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模組可自由水平360度旋轉,上下180度翻轉。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燈還包括電池模塊,放置在所述固定裝置里,所述電池模塊采用無記憶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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