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與TH2抑制相關的診斷和治療在審
| 申請號: | 202011057363.0 | 申請日: | 2011-12-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168962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1-05 |
| 發明(設計)人: | J·R·阿羅恩;R·W·埃里克森;M·弗雷莫;M·哈森;G·賈;J·G·馬修斯;W·普特納姆;H·謝倫斯;Y·鄭 | 申請(專利權)人: | 弗·哈夫曼-拉羅切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9/395 | 分類號: | A61K39/395;A61P11/06;A61P1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 11247 | 代理人: | 張莉;黃革生 |
| 地址: | 瑞士***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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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th2 抑制 相關 診斷 治療 | ||
1.抗IL-13抗體在制備用于治療哮喘或呼吸病癥的藥物中的用途,其包括每2-8周以125-500mg固定劑量給患有哮喘或呼吸病癥的患者施用抗IL-13抗體,所述抗體包含分別具有SEQ ID NO.:11、SEQ ID NO.:12、SEQ ID NO.:13、SEQ ID NO.:14、SEQ ID NO.:15和SEQID NO.:16的氨基酸序列的HVRH1、HVRH2、HVRH3、HVRL1、HVRL2和HVRL3。
2.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正患有中度至重度哮喘。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哮喘或呼吸病癥用皮質類固醇得不到控制。
4.根據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哮喘或呼吸病癥用吸入皮質類固醇得不到控制。
5.根據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哮喘或呼吸病癥用總日劑量至少500mcg的丙酸氟替卡松(FP)得不到控制。
6.根據權利要求4的用途,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是吸入皮質類固醇,是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正在用第二控制劑治療。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用抗IL-13抗體治療的過程中繼續用皮質類固醇,任選地吸入皮質類固醇,進行治療。
9.根據權利要求8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在用抗IL-13抗體治療的過程中繼續用第二控制劑治療。
10.根據權利要求7或9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二控制劑是長效支氣管擴張劑。
11.根據權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長效支氣管擴張劑是LABA、LTRA、LAMA、茶堿或OCS。
12.根據權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已被確定為EIP。
13.根據權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已使用試劑盒確定為EIP,其中所述試劑盒為用于測量得自哮喘患者或患有呼吸病癥的患者的生物樣品中的總骨膜素的試劑盒,其中所述試劑盒包含(1)與第二核酸分子雜交的第一核酸分子,其中所述第二核酸分子編碼總骨膜素或其部分,或(2)所述試劑盒包含與總骨膜素結合的抗體。
14.根據權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已在嗜酸性粒細胞炎癥診斷測定法(EIDA)中確定為EIP,其中所述EIDA檢測總骨膜素,包括步驟:
a)在得自哮喘患者的樣品中確定總骨膜素量;
b)比較步驟a)中確定的總骨膜素量與參考量;和
c)基于步驟b)中獲得的比較,將所述患者分層為應答者類型或非應答者類型。。
15.抗IL-13抗體在制備用于治療哮喘或呼吸病癥的藥物中的用途,其包括以每4周37.5mg、或每4周125mg、或每8周125mg、或每4周250mg、或每8周250mg、或每12周250mg的固定劑量,給患有哮喘或呼吸病癥的人患者施用抗IL-13抗體,所述抗體包含分別具有SEQ IDNO.:11、SEQ ID NO.:12、SEQ ID NO.:13、SEQ ID NO.:14、SEQ ID NO.:15和SEQ ID NO.:16的氨基酸序列的HVRH1、HVRH2、HVRH3、HVRL1、HVRL2和HVRL3。
16.根據權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是18歲或更大。
17.根據權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是12-17歲或12歲和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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