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目標對象識別方法及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819825.1 | 申請日: | 2020-08-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950471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17 |
| 發明(設計)人: | 林泉宇 | 申請(專利權)人: | 杭州海康威視系統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K9/00 | 分類號: | G06K9/00;G06Q50/2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吳梅錫;臧建明 |
| 地址: | 310051 浙江省杭州***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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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目標 對象 識別 方法 裝置 | ||
1.一種目標對象識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獲取待識別人員的抓拍記錄;
根據所述抓拍記錄,生成所述待識別人員的出行軌跡;
確定所述出行軌跡中存在嫌疑行為特征,其中,所述嫌疑行為特征表征所述待識別人員由騎車行為切換為非騎車行為之后,未在所述切換對應的軌跡點上發生新的騎車行為,或者表征兩個所述待識別人員由共同騎車行為切換為分別騎車行為后,在預設時間段內,在新的位置再次發生相同的共同騎車行為或者在新的位置均切換為非騎車行為;
確定所述待識別人員為目標對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出行軌跡中包括多個軌跡點,每一所述軌跡點具有對應的位置、抓拍時間和出行行為,所述出行行為包括騎車行為和非騎車行為;
所述確定所述出行軌跡中存在嫌疑行為特征包括:
識別目標軌跡點;其中,所述目標軌跡點為所述切換對應的軌跡點,所述目標軌跡點對應的出行行為為非騎車行為;
確定抓拍時間在所述目標軌跡點的抓拍時間之后的軌跡點中不存在抵消軌跡點;其中,所述抵消軌跡點為與所述目標軌跡點對應同一位置,且對應的出行行為為騎車行為的軌跡點。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識別目標軌跡點,包括:
針對所述出行軌跡中的相鄰軌跡點,在所述相鄰軌跡點中,抓拍時間在前的軌跡點對應騎車行為,且抓拍時間在后的軌跡點對應非騎車行為時,確定所述抓拍時間在后的軌跡點為所述目標軌跡點。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確定所述出行軌跡中存在嫌疑行為特征,還包括:
確定所述出行軌跡中異常軌跡點的個數,其中,所述異常軌跡點為不存在所述抵消軌跡點的目標軌跡點;
在所述異常軌跡點的個數超過預設個數閾值時,確定所述出行軌跡中存在所述嫌疑行為特征。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出行軌跡中包括多個軌跡點,每一所述軌跡點具有對應的位置、抓拍時間和出行行為,所述出行行為包括共同騎車行為和分別騎車行為,或者,所述出行行為包括共同騎車行為、分別騎車行為和均為非騎車行為;
所述確定所述出行軌跡中存在嫌疑行為特征包括:
識別第一目標軌跡點;其中,所述第一目標軌跡點對應的出行行為為分別騎車行為;所述第一目標軌跡點的前一個軌跡點對應的出行行為為共同騎車行為;
識別第二目標軌跡點,所述第二目標軌跡點的抓拍時間位于自所述第一目標軌跡點的抓拍時間起的所述預設時間段,所述第二目標軌跡點對應的位置與所述第一目標軌跡點對應的位置、所述第一目標軌跡點的前一個軌跡點對應的位置均不同;所述第二目標軌跡點對應的出行行為為相同的所述共同騎車行為或者均為非騎車行為;所述相同的所述共同騎車行為指所騎車輛、騎車行為的待識別人員均相同。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提取歷史案發區域的區域特征,作為歷史區域特征;
提取待處理區域的區域特征,作為待處理區域特征;
識別與所述歷史區域特征相似的待處理區域特征,作為目標待處理區域特征;
根據所有所述目標待處理區域特征,對所述待處理區域的案發可能性進行評估;
根據所述評估的評估結果,確定所述待處理區域為潛在案發區域;
則獲取待識別人員的抓拍記錄,包括:
獲取所述潛在案發區域的待識別人員的抓拍記錄。
7.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確定所述待識別人員為目標對象,包括:
確定所述待識別人員關聯的非機動車數量;
若所述關聯的非機動車數量超過預設數量閾值,則確定所述待識別人員為目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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