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電子數據綜合存證方法及存證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777419.3 | 申請日: | 2020-08-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885085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03 |
| 發明(設計)人: | 忻衛;陸道宏;李偉;陳暉;劉海飛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弘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29/06 | 分類號: | H04L29/06;H04L29/08;G06F21/31;G06F21/6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01100 上海市閔***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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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電子 數據 綜合 方法 系統 | ||
本發明公開一種電子數據綜合存證方法,包括如下步驟:S10身份驗證請求:對用戶個體進行身份合規性和安全性驗證;S20請求數據保全:解析出所述數據存證請求中包含的用戶個體在執行業務流程中預先采集的存證數據,電子數據存證后臺服務對存證數據進行加密并生成唯一標識存入數據庫;S30存證云數據同步:對步驟S20中保全至數據庫的存證數據同步至電子數據存證云系統。本發明還公開一種電子數據綜合存證系統,包括電子數據存證應用程序、數據存證后臺服務系統、電子數據存證云系統。本發明能夠實現對互聯網電信網絡詐騙中關鍵數據進行存儲保存,并存儲在數據存證云系統,能夠幫助受害人第一時間固定電子數據,將存證數據快速同步給相關公安組織機關。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證據存證及綜合分析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電子數據綜合存證方法及存證系統。
背景技術
如今電信網絡詐騙頻發,按照公安組織機構對證據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訴求,如何對證據進行全面采集與分析,找到快速獲得證據的渠道和方法,使得用戶手中的證據和公安機關的采集形成一個閉環,那么保全并傳輸帶有唯一標識的證據序列就尤為重要。由受害人自主選擇涉案對象與證據,保護受害人公民隱私安全,同時高效地配合警方破案是關鍵。
傳統證據存證方法需要進行電子設備的封存以及電子數據的備份鏡像和解析,存在取證時間長,難度大的問題。雖然已有研究在證據存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在快速存證、加密數據的同時能夠保證用戶個體的隱私安全和方便存證等方面還缺乏系統化的深入研究。
當前互聯網通訊及交易平臺上,相關證據絕大多數存儲在用戶個體提供方的相關設備中,證據沒有第三方國家公證機關存儲,最重要的是在出現電信詐騙的時候,往往因為證據保存不及時或者牽扯用戶個體隱私的問題,造成證據補充不及時不完善的現象,進而導致被騙用戶在遭受電信詐騙后,不能及時向相關公安組織機構提供具有重要線索的證據文件,用以保證自己合法的經濟利益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一方面意味著經濟的進步發展,同時也預示著犯罪手段的增多。因此,研究電子數字證據快速存證并及時提供必給公安機關須開展關鍵技術研發,盡可能快速發現和呈現更全面的電子數字證據勢在必行。
發明內容
鑒于上述問題,提出了本發明提供一種電子數據綜合存證方法及存證系統,提供一種針對網絡電信詐騙的數據存證的解決方案,能夠實現在互聯網頻發的電信詐騙事件中用戶個體對各個通訊交易流程的關鍵節點的數據自定義進行存儲,并存儲在具有數據存證能力的電子數據存證云系統,在第一時間將交易的數據進行證據的采集并存儲,為后期上報相關公安組織機構提供強有力的證據,進而幫助相關國家機關懲治非法經濟行為的破壞者,維護國家互聯網環境的良好氛圍。
本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電子數據綜合存證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步驟:
S10身份驗證請求:對用戶個體進行身份合規性和安全性驗證。
S20請求數據保全:解析出所述數據存證請求中包含的用戶個體在執行業務流程中預先采集的存證數據,電子數據存證后臺服務對存證數據進行加密并生成唯一標識存入數據庫。
S30存證云數據同步:對步驟S20中保全至數據庫的存證數據同步至電子數據存證云系統。
優選的,所述步驟S10,具體包括如下實現步驟:
S11通過微信快捷方式登錄獲取用戶頭像、昵稱等信息;
S12綁定手機號碼獲取驗證碼的身份驗證,保證用戶不是惡意進行登錄。
優選的,所述步驟S20具體包括如下步驟:
S21在執行業務流程過程中對所述數據存證請求中包含的預先采集的存證數據進行數據有效性和非空性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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