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控制裝置以及車輛在審
| 申請號: | 202010715715.0 | 申請日: | 2020-07-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319470A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05 |
| 發明(設計)人: | 小林和也;雨宮健;植浦總一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W30/14 | 分類號: | B60W30/14 |
| 代理公司: | 北京聿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372 | 代理人: | 吳大建;霍玉娟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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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 裝置 以及 車輛 | ||
1.一種控制裝置,其是車載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裝置具備:
評價單元,其評價乘員針對存在于本車輛的行進方向上的對象而能夠感覺到的安心度;以及
信號產生單元,其基于所述安心度而產生規定信號,
所述評價單元基于車間時間和該車間時間的隨時間變化分量而對所述安心度進行評價。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規定信號是用于使所述本車輛減速的控制信號。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規定信號是用于向駕駛員報告所述本車輛正在相對于所述對象接近的報告信號。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間時間的所述隨時間變化分量能夠使用所述本車輛的加速度來進行表述。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間時間的所述隨時間變化分量能夠進一步使用所述本車輛的車速來進行表述。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對象是在所述本車輛的前方行駛的其他車輛,
所述車間時間的所述隨時間變化分量能夠進一步使用所述本車輛與所述其他車輛的相對速度來進行表述。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將所述車間時間設為THW、將所述本車輛的所述車速設為VF、將所述本車輛的所述加速度設為aF、將所述本車輛與所述其他車輛的所述相對速度設為ΔV、將所述車間時間的所述隨時間變化分量設為ΔTHW時,成立下述式:
ΔTHW=(ΔV-THW×aF)/VF。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評價單元計算所述車間時間與該車間時間的所述隨時間變化分量之比作為所述安心度。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評價單元計算對表示所述車間時間的第一要素和表示所述車間時間與所述隨時間變化分量之比的第二要素進行加權相加的結果作為所述安心度。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評價單元在計算所述安心度時,使用與所述本車輛的車速對應的校正值對所述車間時間進行校正,并使用該校正后的車間時間來計算所述第一要素。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本車輛的所述車速為第一基準值以下的情況下,所述評價單元對所述車間時間進行校正。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基準值被設定在時速為70~90公里的范圍內。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將比所述第一基準值小的值作為第二基準值,
在所述車速為所述第二基準值的情況下所使用的所述校正值比所述車速不是所述第二基準值的情況下的所述校正值大。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基準值被設定在時速為30~50公里的范圍內。
15.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具備:
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以及
駕駛輔助裝置,其基于所述信號產生單元產生的規定信號來進行駕駛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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