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芳胺類化合物、有機發光器件及顯示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2010612932.7 | 申請日: | 2020-06-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11606853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1-11 |
| 發明(設計)人: | 代文朋;肖文靜;高威;張磊;冉佺;牛晶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7D223/14 | 分類號: | C07D223/14;C07D403/04;C07D403/14;C07D471/04;C07D491/048;C07D495/04;C07D519/00;C07F7/08;H01L51/50;H01L51/5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允天律師事務所 11697 | 代理人: | 路偉廷 |
| 地址: | 430205 湖北省武*** | 國省代碼: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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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芳胺類 化合物 有機 發光 器件 顯示裝置 | ||
1.一種芳胺類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芳胺類化合物具有式(I)所示結構,
其中,m與n各自獨立地為0~6的整數,且m+n≥1;
q為1;
a為0;
所述L選自苯基;
所述Ar1~Ar3各自獨立地選自取代或未取代的咔唑、取代或未取代的吖啶、取代或未取代的芳胺類基團;
所述取代或未取代的咔唑選自下列基團中的一種:
所述X1~X10各自獨立地選自碳原子、氮原子、氧原子或硫原子;所述r1、r2、s1與s2各自獨立地選自0、1、2或3;當X1~X10為氧原子或硫原子時,R1~R7、R10~R11、R13、R15、R17與R20不存在;
所述取代或未取代的吖啶選自下列基團中的一種:
所述X11~X15、Y1~Y3各自獨立地選自碳原子、氮原子、氧原子、硫原子或硅原子;所述p1~p15各自獨立地選自0~3的整數;當X11~X15、Y1~Y3為氧原子或硫原子時,p1~p15為0;
所述R1~R20與R28~R42各自獨立地選自氫原子、C1~C20的烷基、C1~C20的烷氧基或者以下化學式表示的基團中的任意一種;
所述取代或未取代的芳胺類基團選自下列基團中的一種:
所述q1~q5各自獨立地選自0~3的整數
所述R43~R47各自獨立地選自氫原子、C1~C20的烷基、C1~C20的烷氧基或者以下化學式表示的基團中的任意一種;
所述X16選自碳原子、氮原子、氧原子或硫原子;所述t1~t2各自獨立地選自0~4的整數;當X16為氧原子或硫原子時,t1~t2為0;所述R21~R27、R”、R1”與R2”各自獨立地選自氫原子、C1~C20的烷基、C1~C20的烷氧基或苯基中的任意一種;
所述u1、u2、u3、v1、v2與v3各自獨立地選自0~3的整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芳胺類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取代或未取代咔唑及其衍生物基團選自下列基團中的一種:
所述R1′~R3′各自獨立地選自氫原子、C1~C20的烷基、C1~C20的烷氧基或苯基中的任意一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芳胺類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取代或未取代的吖啶及其衍生物基團選自下列基團中的一種:
所述R4′~R11′各自獨立地選自氫原子、C1~C20的烷基、C1~C20的烷氧基或苯基中的任意一種。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芳胺類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取代或未取代的芳胺類基團選自下列基團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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