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表征道路狀況的方法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2010598228.0 | 申請日: | 2020-06-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146699A | 公開(公告)日: | 2020-12-29 |
| 發(fā)明(設計)人: | M·簡;A·沙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IFP新能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D21/02 | 分類號: | G01D21/02;G01P15/00;G01H17/00;G01B21/30;E01C23/01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亓云;陳斌 |
| 地址: | 法國里埃***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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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表征 道路 狀況 方法 | ||
1.一種借助于三軸加速度計和地理位置傳感器來表征沿著由道路的用戶使用車輛行進的路線的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針對所述方法執(zhí)行以下步驟:
a)沿著所述路線,借助于所述三軸加速度計(ACC)來測量(MES)所述道路用戶沿三個軸的加速度,并借助于所述地理位置傳感器(GPS)來測量所述道路用戶的位置和速度,
b)通過針對所述加速度測量而忽略(AFF)所述道路用戶的行進速度的影響,確定由所述道路的粗糙度生成的振動,如下:
i)當所述道路用戶使用自行車時,借助于所述加速度測量針對預定速度范圍來確定所述振動,
ii)當所述道路用戶使用機動車輛或機動兩輪車時,通過將所述加速度測量除以作為所述道路用戶的速度的函數(shù)的基線來確定所述振動,以及
c)通過分析所述確定的振動來表征(CAR)所述道路的狀況。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軸加速度計(ACC)和所述地理位置傳感器(GPS)被集成在智能電話(TEL)中。
3.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定速度范圍在15和30km/h之間,優(yōu)選地在16和26km/h之間。
4.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線是借助于由所述道路用戶行進的所述路線的測量來獲得的。
5.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道路狀況是由所述路線的路段來表征(CAR)的。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道路狀況是借助于在所述路線的每個路段上的所述確定的振動的分布來表征(CAR)的。
7.如權利要求5或6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針對多條路線和/或針對所述道路的多個用戶重復步驟a)和b),并且對于所行進的每個公共路段,所述道路狀況由針對所述多條路線的所述確定的振動的融合來表征(CAR)。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確定的振動的所述融合是通過所述路線的校準來執(zhí)行的,優(yōu)選地,所述路線的所述校準是按所述路線的行進時間順序對稱優(yōu)化的方法。
9.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測量被存儲(STO)在數(shù)據(jù)庫中。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預定時間窗的測量聚合來存儲(STO)所述測量,所述預定時間窗優(yōu)選地在0.05s和0.25s之間的范圍內。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預定時間窗中聚合的所述數(shù)據(jù)包括以下至少一個分量:與所述三軸加速度計的所述三個軸上的加速度測量的三個方差之和相對應的振動分量。
12.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所述測量(MES)來確定所述車輛。
13.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表征所述道路的狀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道路狀況表征,優(yōu)選地借助于智能電話或計算機系統(tǒng),被顯示(ECR)在道路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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