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吸塵器有效
| 申請號: | 202010564010.3 | 申請日: | 2020-06-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12716354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8-23 |
| 發明(設計)人: | 槙島光希;柏原裕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芝生活電器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A47L5/24 | 分類號: | A47L5/24;A47L9/04;A47L9/28;A47L9/30;A47L9/32 |
| 代理公司: | 北京旭知行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432 | 代理人: | 王軼;李偉 |
| 地址: | 日本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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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吸塵器 | ||
1.一種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電動吸塵器具備:
馬達;
二次電池,其向所述馬達供電;
操作部,其接受用戶的操作;
報告部;以及
控制部,該控制部在所述二次電池的充電中用戶進行操作而使電動吸塵器進行動作的情況下,不接受用戶對所述操作部進行的使所述馬達驅動的操作,而且使所述報告部進行:用于表示不接受所述用戶的操作的規定報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電動吸塵器還具備:供外部的充電用部件連接的外部連接端子,
即便所述二次電池不是處于充電中,在所述充電用部件連接于所述外部連接端子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也使所述報告部進行所述規定報告。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報告部包括燈,
所述規定報告包含:使所述燈進行點亮或者閃爍的情形。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報告部包括燈,
所述規定報告包含:使所述燈進行點亮或者閃爍的情形。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電動吸塵器還具備:在使用所述電動吸塵器時供用戶把持的把持部,
所述操作部配置在與所述把持部相鄰的區域,
所述燈配置在:相對于所述操作部而言位于與所述把持部相反那一側的位置。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電動吸塵器還具備:在使用所述電動吸塵器時供用戶把持的把持部,
所述操作部配置在與所述把持部相鄰的區域,
所述燈配置在:相對于所述操作部而言位于與所述把持部相反那一側的位置。
7.根據權利要求3~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作為所述規定報告的所述燈的點亮或閃爍是與報告下述的情形時的所述燈的點亮或閃爍相同的形態,即:當在使用所述電動吸塵器的情況下用戶對所述操作部進行了無效的操作時,報告該操作為錯誤的情形。
8.根據權利要求3~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燈以與危險色不同的顏色來進行點亮或閃爍。
9.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報告部配置于:在所述電動吸塵器被設置于充電座的狀態下不與所述充電座相面對的位置。
10.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報告部包括:在所述二次電池的充電中進行發光的第1燈;以及在進行所述規定報告的情況下進行發光的第2燈,
當在所述二次電池的充電中進行所述規定報告的情況下,所述控制部使發光中的所述第1燈熄滅,而使所述第2燈進行發光。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報告部具有窗部,
所述第1燈以及所述第2燈這雙方借助1個所述窗部而向所述電動吸塵器的外部照射光。
12.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規定報告是:聲音、振動、以及顯示畫面的標識之中的1個以上的輸出。
13.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所述報告部包含:在使用所述電動吸塵器時對表示操作按鍵的標識進行顯示的顯示畫面,
所述規定報告包含:對所述顯示畫面的標識進行變更的情形。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中,
在使用所述電動吸塵器時,所述顯示畫面的標識處于表示所述操作按鍵的第1形態,在所述二次電池的充電中,所述顯示畫面的標識處于與所述第1形態相比而將所述操作按鍵隱藏起來的第2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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